汽车借用协议
甲方(出借方) :
乙方(借用方) :
一、借用车辆情况
1、甲方将一辆自用 富康 16V 车辆借给乙方使用,车牌号为 京
L W3655
,目前企业补偿时止车辆借用费用的 50%及保险免赔部分。
4、因为借用方的原因造成的保险企业拒赔及免赔的所有损失及有关费用由借用人担当。
5、借用车辆于借用期间引发的第三者责任由乙方担当,在保险企业理赔前一切费用由乙方
垫付,甲方仅以所购保险中的第三者责任险赔付限额辅助乙方解决第三者责任补偿,分赔付额度及责任由乙方负责。
其余部
6、借用车辆于借用期间引发的司乘人员事故由乙方担当,在保险企业理赔前一切费用由乙方垫付,甲方仅以所购保险中的司乘人员保险和交强险赔付限额辅助乙方解决司乘人员事故,其余部分赔付额度及责任由乙方负责。
7、车辆发生保险事故,乙方应交托车辆加快折旧费及保险企业免赔额。加快折旧费按事故
总维修费的一定比率计算, 如下表所示。 如乙方不能取得保险企业理赔必须的有关手续, 则由乙方负担全部维修费用和加快折旧费,并担当保险事件不能赔付的责任。
事故总维修费
加快折旧费比率
500 元以下
40%
501~ 5000 元
30%
5001~ 10000
25%
10000 元以上 20%
8、因地震、洪水、山体滑坡等人力不可预示、控制的因素造成车辆损毁的,乙方不担当责任。
六、合同的更改和排除
1、本合同的更改和排除,必须经双方签署书面协议方能有效。
2、借用期满后,乙方应准时交还车辆以及有关手续,甲方有权对车辆进行查验,在双方交
接车辆并退还押金后,协议即告排除。
3、乙方交回借用车辆手续不齐的,应担当补办手续所需的费用。
七、合同及附件
《汽车借用人须知》 、《车辆交接单》是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拥有同样法律效力。
八、本合同自借用双方署名盖印后即生效
本合同一式二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出借方) :
乙方(借用方) :
年 月 日
汽车借用人须知
为了借用车辆的安全营运,也为了您的亲身利益,请您记着以下条款:
1、除《车辆交接单》注明的驾驶人员外,无出借方的书面允许,不允许任何人驾驶您借用的车辆,否则,借用方需担当由此引发的有关责任。
2、驾驶人须拥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驾驶证且驾驶证上准驾车类型与借用车辆符合。
3、您借用的车辆须在北京市界以内地域使用,若确需驶出上述范围,务请取得出借方书面允许,缴纳 5000 元押金,否则有关责任由借用方担当。
4、您应按合同规定的还车时间、地址准时送还借用车辆且车况与《车辆交接单》中您借用
车辆前的车况登记无进出,若出现新的刮、碰、破坏等现象或设施、证件等不全,您应按实际损失缴纳车损费及其余相应的费用。
5、为防止上述情况的出现,请您每日对机油、刹车油、防冻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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