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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设置人防工程标识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4-09-15 10:49:00 视力保护色:
各区、县〔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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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设置人防工程标识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4-09-15 10:49:00 视力保护色:
各区、县〔市〕人防办,经济技术开发区建立局、市人防设施监视管理处、市人防开发开展中心,各建立单位:
为规我市人防工程标识〔以下简称人防标识〕的设置,方便人民群众对人民防空工程的识别和有效使用防护资源,根据"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统一全省人防工程标识设置的通知"〔浙人防办[2012]7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就我市规设置人防标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悬挂围
全市围除指挥工程外的所有人防工程〔含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应按照"人民防空工程标识制作和安装要求"〔以下简称"要求",见〕制作、安装人防标识。
二、责任区分
〔一〕已建人防工程人防标识的制作和安装。2014年11月1日前竣工人防工程〔以下称已建人防工程〕,人防标识安装工作由各区、县〔市〕人防办,下沙经济技术开发区负责。
人防标识制作所需经费,根据人防工程易地建立费核定职责的分工,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下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人防标识制作费用由市人防办统一列入财政预算予以落实,其余区、县〔市〕人防标识制作费用由辖区人防办列入本单位财政预算予以落实。
人防标识的制作单位,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下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由市人防办通过招〔投〕标程序确定,其余区、县〔市〕自行确定制作单位。
〔二〕新建人防工程人防标识的制作和安装。2014年11月1日起竣工的人防工程,建立单位应按照市人防办上公示的"要求"自行制作,并在人防工程验收前完成人防标识的安装。
人防质监部门在质监验收时按照"要求"规定的式样、规格、材质、数量、悬挂位置等进展检查,是否合格,作为出具"人防工程质量监视报告"的条件之一。
三、维护管理
人防标识安装后的日常维护管理,纳入人防工程维护管理体制,与工程实行一体化维护管理。市人防办委托直属单位使用管理局部,由受委托单位负责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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