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法规名称]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批准机关和准批文件名称]批准,以[设立方式]设立;在[公司登记
机关所在地名]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注释:《公司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公司,除具体表述公司成立所依据的法律
或者行政法规外,还应当在章程中说明公司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照《公司法》
进行了规范,并依法履行了重新登记手续。
第三条公司于[批准日期]经[批准机关全称]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
民币普通股[股份数额]股。其中,公司向境内投资人发行的以人民币认购的内资
股为[股份数额],于[上市日期]在[ 证券交易所全称]上市;公司向境外投资人
发行的以外币认购并且在境内上市的境内上市外资股为[股份数额],于[上市日
期]在[证券交易所全称]上市。
注释:没有发行(或拟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公司,无需就本条有关境内
上市外资股的内容作出说明。以下同。
第四条公司注册名称:[中文全称][英文全称]
第五条公司住所:[公司住所地址全称,邮政编码]。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注册资本数额]元。
注释:公司因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而导致注册资本总额变更的,可以在股
东大会通过同意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决议后,再就因此而需要修改公司章程的事
项通过一项决议,并说明授权董事会具体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手续。
第七条公司营业期限为[年数]或者[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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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
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股东可以依据
公司章程起诉公司;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
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
人。
注释: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章程中确定属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人员。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公司的经营宗旨:[宗旨内容]
第十三条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是:[经营范围内容]
第三章股份
第一节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
第十六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股同权,同
股同利。
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公司的内资股,在[ 证券登记机构名称]集中托管;公司的境内上
市外资股,在[证券登记机构名称]集中托管。
第十九条公司经批准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股份数额],成立时向发起人
[各发起人姓名或者名称]发行[股份数额],占公司可发行普通股总数的百分之
[百分比数]。
注释:已成立三年或三年以上的公司,发起人已将所持股份转让的,无需填
入发起人的持股数额。
第二十一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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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社会公众发行股份;
(二)向现有股东配售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注释:发行可转换公司债的公司,还应当在章程中对可转换公司债的发行、
转股程序和安排以及转股所导致的公司股本变更等事项作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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