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通关业务知识介绍
一、申报资格
二、申报地点
1、一般情况:
进口:进境地海关 出口:出境地海关
2、转关货物
进口:指运地海关 出口:起运地海关
海关通关事物处理
一、报关单修改或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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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或撤销管理办法》
(1)由于报关人员(预录入人员)操作或书写失误造成申报错误,但未对非涉及国家贸易管制政策、税费征收、海关统计指标等造成危害的;
(2)出口货物海关放行后,由于装配、装运等原因造成原申报货物部分或全部退关、变更运输工具的;
(3)进出口货物在装载、运输、存储过程中因溢短装、不可抗力的灭失、短损等原因造成原申报数据与实际货物不符的的;
(4)根据贸易惯例先行采用暂时价格成交、实际结算时按商检品质认定或者国际实际价格付款方式需要修改申报内容同;
(5)由于计算机、网络系统等方面的原因导致电子数据申报错误的;
(6)其他特殊情况经海关批准同意的。
海关已经决定布控、查验的以及涉案的报关单在办结相关事务前不可以修改或者撤销,海关应根据相关事务处理结果,再作是否准予修改或者撤销的决定。
进出口收发货人或代理人应当向原申报海关提交《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申请表》,并根据需要提交有关单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执行(署令103号)
1、申请人在进口货物放行后或者出口货物办结海关手续后提出申请的;
2、申请修改或者撤销的内容涉及报关单的商品编号、商品名称及规格型号、币值、单价、总价、原产地(地区)、贸易方式(监管方式)、成交方式九项内容之一的。
3、经审查同意的,海关制发《准予修改/撤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决定书》,并在20日内完成相关数据操作;否则,海关制发《不予准予修改/撤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决定书》。
二、特殊税费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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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在办结海关通关手续前,进出境货物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要求先放行货物的,以向海关提交保证金、保函等与其依法应当履行的法律业务相适应的担保方式,保证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其承诺的义务的法律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执行 (署令1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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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第七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纳税义务人要求海关先放行货物的,应当按照海关初步确定的应缴税款向海关提供足额税款担保:
(一)海关尚未确定商品归类、完税价格、原产地等征税要件的;
(二)正在海关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的;
(三)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
(四)暂时进出境的;
(五)进境修理和出境加工的,按保税货物实施管理的除外;
(六)因残损、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纳税义务人申报进口或
者出口无代价抵偿货物时,原进口货物尚未退运出境或者尚放
弃交由海关处理的,或者原出口货物尚未退运进境的;
(七)其他按照有关规定需要提供税款担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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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第七十八条规定,税款担保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特殊情况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人批准可以酌情延长。
税款担保一般应为保证金、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保函,但另有规定的除外。
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税款保函,其保证方式应当是连带责任保证。税款保函明确规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应当不短于海关批准的担保期限。
在海关批准的担保期限内,纳税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的,海关应当自纳税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解除税款担保的相关手续。
在海关批准的担保期限内,纳税义务人未履行纳税义务,对收取税款保证金的,海关应当自担保期限届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保证金转为税款的相关手续;对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提供税款保函的,海关应当自担保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或者在税款保函规定的保证期间内要求担保人履行相应的纳税义务。
三、进口货物滞报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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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法》规定:进口货物收货人应当自装载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向海关申报,逾期由海关依法征收。目的是提高海关的行政效率,促使货物及时报关,加快口岸货物的运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执行 (署令1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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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应当按日计征,以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第15日为起征日,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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