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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章程的法治论文
一、高校章程渊源及性质
(一)高校章程渊源高校章程作为一个自治规章,有其自身的法定渊源。1.《教育部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若干问题的看法》规定,“今后申请设立高等学校者,必需向审批机、实施办学和管理活动、开展社会合作。”⑧它不仅对高校本身产生相应的效力、对高校内部的老师、同学,老师、同学与学校的管理工作之间的关系,而且对高等学校的举办者与学校之间的关系都具有相应的法定效力。制定和修改程序法定性。高校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必需遵照法律规定进行。“本科以上高等学校的章程核准后,应当报教育部备案;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的章程由教育部核准;其他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的章程,经主管部门同意,报教育部核准。”⑨这意味着高校一旦修改章程,必需重新由教育部进行核预备案。,记载内容可以甚至应当向公众公开。“高等学校应当公开章程,接受举办者、教育主管部门、其他有关机关以及老师、同学、社会公众依据章程实施的监督、评估。”⑩所以,各高校应通过网站及教育部的核预备案手续让公众查询和了解高校章程的内容。高校章程记载的“必要记载事项”与“任意记载事项”等内容对于公众、学校老师与同学、学校的举办者和外部的资助者等监督学校的管理运作至关重要。高校章程的公示在高校、公众、教育管理部门之间建立了一种信息通道。通过公示,教育公正、合理合法化等到保障。高校的运行受到法律规范的制约。。尽管法律规范规定了一些必需记载事项等内容,但具体细节照旧由各高校,依据各自办学方针、专业等不同,制定不同的章程“反映学校的办学特色”。高校章程的自治性,是《方法》要求的“保障学校办学自主权”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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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当前高校章程建设定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的高校章程建设仍处于起步阶段,相对于浩大的高校数量而言,所占比例甚小,其中存在的问题也不容忽视。
(一)章程缺乏特色性很多高校章程在内容和结构方面大同小异,没有体现高校章程自治性的基本性质,没有发挥各自的特色。大部分章程共性有余,共性不足,给人以千章一面的感觉。
(二)章程缺乏公开性很多高校仅仅是把高校章程建设作为一项任务去完成,没有主动进行宣扬公开,甚至有的高校认为这只是本校的章程,外人无权了解过问。导致很多高校同学对自己学校的章程并不生疏,甚至不知道,外部人员更缺乏了解。高校章程缺乏公开性和透亮度将直接影响章程的真正落实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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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没有明确高校章程的真正内涵及效力范围高校章程具有承上启下的作用,既是国家法律规范的遵守者,又是高校内部管理的指导者。因此,首先应对高校章程予以界定,进而梳理其效力范围,明确应当受其约束的主体,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发挥高校章程的功效。
(四)过渡强调学术委员会的学术科研功能,缺乏对教学方面机构的设置依据学术治学的要求,大部分高校都设立了学术委员会,但在学术委员会职责方面过于突出学术科研,忽视教学工作;而且也没有设置等相对应的教学委员会,使得高校的教育功能过渡倾向学术科研,丢失了教学这一基础功能。
(五)章程内容缺乏独立的监督机制我国的高等院校主要由国家政府举办。高校进展关系到学校的举办者、社会公众、学校的老师和同学,以及捐赠者等多方主体。高校的招生办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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