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弱国向金融强国迈进
张久琴 2001年经过艰苦谈判,中国终于正式成为世贸组织成员。由于当时世贸组织为中国设定了极高的门槛,中国政府在工业、农业、服务业等方面都做出了广泛和深入的承诺。10年过去了,金融业的发展让任何一个中国人都的区分,没有针对不同客户群体采取差异化的理财模式,对不同特点人群提供的理财服务常常是雷同的。因此,我国现阶段的财富管理尚处于静态的资产管理的初级阶段。同时,在保险市场上,对既有保险产品也存在重销售、轻服务的现象,理赔难始终是难以解决的问题。
(三)落后于经济大国、贸易大国的国际需要
中国仍只是个参与者或者追随者,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首先,人民币仍是不可自由兑换的国际货币,这是弱金融的主要标志。其次,我国金融市场国际化程度低,主要资本项目尚未放开,且活跃于国际金融市场的绝大多数金融产品,人民币均无标价权、定价权。第三,我国各类金融微观主体的国际竞争力不强,尽管有些金融机构在资产、利润规模上名列世界前茅,但其治理机制、经营理念、管理模式、业务流程、风险管控和抵御能力均不足,基本上未经过国际金融市场风云多变的操作历练,靠着相对封闭的金融国门受到政府间接保护。第四,尽管作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仍受制于他国货币、汇率政策影响,缺乏对大宗原材料、能源定价的话语权。
三、金融业该如何进一步发展
中国金融业进一步发展需要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并且要坚持两个重要的基本原则:一是金融业的对内改革要优先于对外开放,二是要坚持逐步、渐进式的金融开放。
(一)对内改革
国际经验表明,只有当金融市场开放能有效促进本国金融业有序竞争时,开放才有可能带来积极效果。
1、继续建立和完善金融业相关法律法规
尽管入世以来我国进行了大规模的法律法规的清理、建设工作,初步建成了符合世贸组织规则要求的法律框架,但客观地说,还很不完善。主要表现在一些相关法律还是空白,或不同法律间的规定彼此有冲突。比如,在银行方面,现行的《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并未对外资银行概念作明确界定,仅采取列举的方法,由此无法体现GATS中“控制”、“拥有”的标准。外资银行的概念界定不清,就很难清楚的要求其承担哪些义务了。而在监管方面,我国法规所确立的监管模式还主要局限于“门槛式控制”,后续监管不完善,这不仅使国内某些现有交易行为缺乏必要的管理依据,还容易造成投机空间。
2、加快金融机构改革,建立高效金融服务体系
我国金融机构也必须加快自身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大力推进金融机构的股份制改造、改组,建立产权结构、资产质量、制约和激励机制等真正符合的现代金融企业。同时逐步减少对金融机构、产品市场准入的实质性限制,真正允许并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国内金融机构,逐步培育好国内的金融竞争环境。
3、加快金融业内部的均衡协调发展
金融业的均衡协调发展包括行业结构和地区结构两方面。在行业结构方面,应加快保险、证券等其他金融服务行业的发展。在地区结构方面,应充分发掘中西部相对落后地区的金融发展机遇,如三农的融资问题、中小企业的融资困境,抓住市场进入的低点,率先布局。
4、完善金融监管框架与协调
我国金融业监管不完善:首先,从金融监管方式看,我国的金融监管主要是外部监管,忽视金融机构自身的内部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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