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动合同法在工作中的具体应用 2 劳动合同法在工作中的具体应用一、招聘环节,走出企业雇用误区二、劳动合同签订,杜绝企业自身漏洞三、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要慎重 3一、招聘环节,走出企业雇用误区(一)就业歧视惹火烧身(二)谨慎审查,防止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三)招工时向劳动者收取押金违法 4(一)就业歧视惹火烧身【评论】“就业歧视”是指用人单位没有合法依据,对未来潜在的就业人员自行作出各种限制,从而排除了本该符合相关职位就职条件的人员平等就业权的一种现象。由于就业歧视侵犯了劳动者依法应当享有的平等就业的权利,我国多项立法包括《劳动法》《就业促进法》等都明确禁止任何就业歧视。企业在发布招聘广告时候,不得有歧视性用语,如性别歧视、民族歧视、种族歧视、对残疾人的歧视、对乙肝病人的歧视等。 5 应对措施: 为防范相应的法律风险,用人单位在招聘的过程中应该尽量避免非理性的就业歧视,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积极应对: (1)招聘广告或招人简章内容要合法,不含有各种各样的歧视性条款。(2)合理设置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和需求当然,如果差别对待是基于工作岗位客观内在需要的,就不属于就业歧视。比如招邮递员,需要跑很多路,这时提出不招残疾人,就不认为是歧视。但如果招一个计算机信息录入人员或会计,一个腿有残疾的人是没有任何问题的。(一)就业歧视惹火烧身 6 (二)谨慎审查,防止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劳动法》第九十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六条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 除该劳动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外, 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连带赔偿的份额应不低于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总额的百分之七十。法律没有禁止劳动者利用业余时间兼职,因此,如果劳动者的兼职行为未损害用人单位的利益,原则上并未违反法律规定。但是如果用人单位雇佣劳动者,侵害到其他用人单位利益的,法律规定了作为实际利益获得者的用人单位应当对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且是不论该用人单位主观上是否故意。 7 (三)招工时向劳动者收取押金违法《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这一规定,明确了我国劳动立法禁止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收取保证金或风险抵押金的行为。 8【违法成本】用人单位违法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扣押证件的后果: 1、退还财物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档案或向劳动者收取的其他物品的,由劳动部门责令限期退还给劳动者本人。 2、接受处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 200 元以下罚款; 以担保或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或者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由劳动行政部门以每人 5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标准罚款。 3、赔偿损失用人单位违法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9 二、劳动合同签订环节,杜绝企业自身漏洞(一)未在法定期限签订合同,须支付员工双倍工资(二)企业拿不到员工拒签合同的证据被迫支付双倍工资(三)签约主体哪个更好——总公司还是分公司(四)劳动合同的期限应避免一刀切(五)是否应该规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六)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管理: (七)试用期与服务期的风险预防 10 (一)未在法定期限签订合同,须支付员工双倍工资《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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