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乐死辩论赛主持词
1、立论陈述阶段;下面请正方一辩开篇立论,4分钟;正方一辩:;丁灿:在法律不断健全的当今社会,人的权利不断受到;一方面就让我们来明确一下安乐死的定义;";在中国对安乐死的定义为: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垂危状;如果长期争论的伦理学、法学、社会学和人类 学的问题。因此,我方觉得,安乐死不应当合法化,不符合现代人道主义精神 ,谢谢人们
(2)下面请正方二辩根据反方立论辩驳,2分钟
刘冬:反方辩友强调安乐死不应当合法化,不符合现代人道主义精神。那么请人们看一下安乐死的条件:①从现代医学知识和技术上看,病人患不治之症并已临近死期;②病人极端痛苦,不堪忍受;③必需是为解除病人死前痛苦,而不是为亲属、国家、社会利益而实行;④必需有病人神志苏醒时的真诚嘱托或批准;这就体现了安乐死是由接受者自愿结束生命以结束承受的痛苦,中国有古话说,:长痛不如短痛,人即有权利结束自己的生命,更有权利把自己从痛苦的深渊里解脱出来。我觉得,对方辩友说那有悖于人的生存权利,那么目前根据安乐死实行的规则来讲,是由接受者自己来选择的,那么,我倒觉得是强行把人留在这个世界上接受病痛的折磨与否更有悖于人的生存权利。安乐死的实行者是濒临死亡承受痛苦的人。此外 ,安乐死不管目前与否意境合法化,但已经存在了,为什么不将其合法化并制定有关规定使其更加完善呢?因此,我方觉得安乐死应当合法化,并且符合现代人道主义精神!谢谢人们
3、质辩盘问阶段
(1)下面请正方三辩向反方一,二,四辩提问
正方三辩问:
郑鑫:一方面,就如对方辩友所说的,生存是人的权利.
那么,请问,死亡是不是人的权利?
反方一辩答复:
张丽清:我们是不能选择出生的!即然我们不能选择出生,那我们选择死亡的权利又是
从哪里来的呢?
正方三辩问:
郑鑫:对方辩友,请您正面答复,
各位领导,各位观众好友们,通过十余天的紧张比赛,我们各个代表队和各位辩手历经初赛、半决赛和今天的决赛。比赛中各位辩手辩出了水平,辩出了会计人的风采,从中产生了一批优秀辩手,今天的决赛中也产生了我们本届辩论赛的冠军代表队,辩论赛已到此结束,下面进行发奖:
生存是不是人的权利~?
反方二辩答复:
赵鑫:生存固然是人的权利!因此我们不能轻意剥夺人的生存权!因此安乐死不应当合
法化!
正方三辩问:
郑鑫:权利和义务的辨别就在于,?
反方四辩答复:
唐栋:其实对方辩友,我们很明白人是有生存权的。但是权力并不所有是相对化的,有生
存权并不代表你就有选择死亡的权力。
(2)下面请反方三辩向正方一,二,四辩进行提问
反方三辩问:
葛登超:对方辩友,我想请问您知不懂得什么是“放弃诊断”?
正方一辩答复:
丁惨:我方只想说人对自己的生命是有权利的 涉及的生存和死亡
其二,放弃诊断是对没有挽救生命盼望时的一种放弃生命的选择
反方三辩问:
葛登超:那我想请问了,国家对于放弃诊断的一系列原则当中为什么就恰恰没有“以病人个人意愿为准”这一说法呢?
正方二辩答复:
刘冬:对方辩友,你只是在告诉我们 国家目前没有对安乐死合法化
可是我们说的是应不应当
实然和应然可不要混淆哦
请问,如果没有治愈的盼望,为什么不能安乐死?
反方三辩问:
葛登超:对方辩友!难道死才唯一的措施吗?请问对方;安乐死有弊端吗?
正方四辩答复:
孙能烨:我们已经说得很清晰了
安乐死的对象是没有治愈盼望的病人,相信对方也认同这一前提
当死亡是唯一的成果的时候,因此我们才要好好的死
任何事物所有有弊端的
我们恰恰正是把垂危病人的 生死弊端 减少到最低
(3)下面请正方三辩质辩小结,2分钟。
郑鑫:法律作为一种规范社会的工具,是应顺应社会规定的。二战以来,安乐死合法化 的呼声越来越高。安乐死作为人的权利在世界范畴所有具有普遍意义,其立法工作也势在必行。随着时间的推移,安乐死在中国已成为一种新的社会问题,已成为社会 需要的强烈体现。而中国一般觉得实行安乐死是一种犯罪,这种“一棒子打死”的做法已不符合社会需求,因此,在中国制定一部有关安乐死的法律来完善对生命权保护的法律体系,加大对生命保护的力度,不仅具有理论上的可行性,!!
(4)下面请反方三辩质辩小结,2分钟。
葛登超:安乐死是是一种长期争论的伦理学、法学、社会学和人类 学的问题。中国 同国外的发展状况,物质接受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不可同日而语,那么我们懂得道德可以有争论,但是法律是不能有任何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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