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法官怀疑性思维特点
自古以来,怀疑似乎始终是哲学领域的专有命题和哲学家的独特嗜好。怀疑,构成了对现实世界进行思索与批判的独特视角,是介乎阅历与理性之间的第三条熟识道路。它以理性为指引,既在阅历中产生,又在阅历中得到实证。就此2
法官怀疑性思维特点
自古以来,怀疑似乎始终是哲学领域的专有命题和哲学家的独特嗜好。怀疑,构成了对现实世界进行思索与批判的独特视角,是介乎阅历与理性之间的第三条熟识道路。它以理性为指引,既在阅历中产生,又在阅历中得到实证。就此意义上而言,怀疑性思维与旨在明确社会关系类型的法律是相通的。法律当然需要确定性,但现实中的法官要做到明白无误地执行法律的命令,基本上看来是不大可能的。
一份公正的判决多数状况下是在法官不断怀疑乃至最终确定的过程中产生的,也正因如此,法官对于事实和法律的交叉怀疑构成了不同于一般社会民众的独特品质。一般而言,法官的怀疑性思维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其一,具有规范性。法官的怀疑性思维在产生上有一个重要前提,它离不开对法律理论学问的先期把握,只有在对相关理论有所了解的基础上,怀疑才有可能性。在一个疑难案件中,作为法律推理小前提的规范性学问可能有多种,但如何确定与事实大前提最相匹配的那种,这本身就是一个由怀疑到确定的司法推断过程。设想,法官如未对相关的多种规范性理论学问先行占有,之后的怀疑、选择、确定过程又怎么会发生?就此意义上而言,它是规范性的。新晨
其二,具有解构性。关于解构,德里达有句名言,“解构表现为一种对存在的权威、或本质的权威的争辩。”就此来讲,它与法官的怀疑性思维在指向上是全都的。当法官面对里格斯诉帕尔玛继承案之类疑难案件时,法律尽管已有明确规定,但如照此办理,杀害被继承人的帕尔玛同样享有继承权,这又明显与我们的常识观念不符。此时,起准备作用的将是法官的怀疑性思维。“解构不是拆毁或破坏”,同样,法官的怀疑性思维也不是蔑视或无视法律的存在,恰恰相反,它是为了更好地保存法律的生命力。
2
其三,具有中立性。法官的怀疑性思维与医生、律师、艺术家等人的怀疑性思维不同之处在于法官需要面对
法官怀疑性思维特点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