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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使用权
一、我国对宅基地使用权的定义以及立法地位
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居民及少数城镇居民为建筑自有房屋对集体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的权利。宅基地使用权可以分为两种:即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城镇宅基地使用权。农村宅基夫申请宅基地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农夫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每一个成员都有权以个人或者农户的名义申请宅基地,土地的有限性准备了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员一般不能申请宅基地。所以,宅基地通常是与成员权联系在一起的。农村的宅基地具有确定的福利性质,这种福利主要表现在农夫能够廉价取得宅基地,猎取基本的生活条件,这也是农村居民与城市居民相比享有的最低限度的福利。由于供应了宅基地,农村居民享有了基本的居住条件,从而维护了农村的稳定。由于宅基地具有福利的性质,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获得宅基地大多是无偿的或者只要支付较少的地款就可以获得,而不行能按市价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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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宅基地使用权是特定主体对于集体土地的用益物权。宅基地作为用益物权,首先表现在权利人可以对宅基地长期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对于宅基地,权利人有权在宅基地上建设房屋和附属物。由于房屋可以继承,所以宅基地使用权实质上也可以继承,因此宅基地使用权是一种无期限限制的即长期的权利。尽管权利人对宅基地享有长期的使用权,但这种使用权不是长期不变的。假如由于国家建设需要征用土地,或者村镇规划需要转变土地用途,或者居民个人的宅基地实际过多,远远超过了当地规定的标准,可以经过法定程序,进行合理的调剂或重新支配。应当指出的是,由于宅基地主要是作为生活资料供应的,所以权利人不能将宅基地作为生产资料使用,例如将宅基地投资建厂或者改为鱼塘等。
第三,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只能申请一处宅基地。由于土地资源的有限性,不行能给每个农村居民供应更多的宅基地,而每户申请到一处宅基地,即足以保证其基本的生活需要,假如允许申请多处,则将导致土地资源的铺张。1998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许多人认为应当保留这一规定。笔者认为这一规定是必要的,但应当有一些例外的规定。由于,一方面,在农村中客观上存在一户可能拥有多处宅基地,如某人分家离去之后又继承父母的房屋,这就形成多处宅基地的状况。又如子女成家盖房,申请了一块宅基地,不愿定分户,这样一户形成两块宅基地。那么法律是否禁止公民获得两处以上的宅基地呢?对此存在着两种以上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既然现行法律禁止公民拥有一处以上宅基地,因此对于多出的宅基地,应当由集体收回。另一种观点认为,公民只要是通过合法的方式取得宅基地,集体不能予以收回,否则,等于禁止对公民的房屋进行继承和买卖。笔者认为,公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只是就申请而言的,法律上不应当禁止公民通过继承等方式取得两处以上的宅基地使用权。当然,公民拥有两处以上的宅基地可能会造成土地的铺张,假如宅基地长期闲置的,集体应当有权重新规划、调整,以保证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集体假如因规划调整需要收回宅基地的,应当赐予恰当的补偿。所以,建议将立法改为“一户只能申请一处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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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依法经过统一规划的,以规划后确定的使用权为准,公民原用的宅基地已经依法统一规划另行支配了的,不得再要求收回。宅基地经过法定程序个别调整了的,以调整后的全部权为准。抢占、多占集体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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