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网络道德问题
关键词:网络社会;网络道德;现实社会道德;伦理
摘要: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网络成为我们生活中一个必不可少的重要组成部分。网络以其无与伦比的宏大作用融入人们的生活,改变着人类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的传统观念,同时也独特的伦理。然而网民不仅生活在虚拟世界中,同时也生活在现实世界中,所以不可防止地会与现实的伦理观发生摩擦。如对待现实社会中的窃贼与网络社会中的黑客就有不同伦理观:现实生活中,对窃贼是一片喊打之声,但在网络中,他们不叫窃贼了,而称之为“黑客〞,这些黑客们往往神不知鬼不觉地就进入了别人的“家〞(电脑)中,或大肆破坏,或窃取隐私,而对黑客,人们却表现出了过多的宽容,甚至是崇拜。在互联网上有专门的黑客网站,bbs上也有以高学历、高智商人群为主的黑客们的文流,更有甚者,有些人以自己是黑客而津津乐道。这在现实生活中,凡受过良好教育的人都对窃贼恨之入骨,更别说到处自称为“贼〞了。此外还有对eb和书籍的不同知识产权观、对bbs和大字报的不同言论自由观等。
这种现象我们称之为道德的悖论,它反映的是现实社会伦理观与网络伦理观的对立和冲突,造成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是网络社会的虚拟性和无标识性。通常情况,人是生活在有标识状态中的。即从传统意义的道德交往来看家庭(家族)关系、政治关系和人际关系,就是人们拥有的全部生存、生活与开展空间。即道德文往过程中受制于人的社会地位、社会身份和社会角色等因素,道德交往的范围也根本限于权利、地位、职业和利益相近的社会阶层,道德标准和道德评价标准相对稳定。但在网络时代,网民常常处于一种无标识状态:不知道对方的姓名、形象、年龄,不知道他的信誉程度、讲话的可靠性,更不能知道他的档案,甚至连他的性别也无法得知。因此,网上交流的双方或多方都明确一个事实,即是一种无标识状态下的文流。两种状态下人的表现可能大相径庭。在有标识状态下,人们受到这样或那样的制度标准的限制,而在无标识状态下,由于人们的心态有相当大的差异,这时要保持文明的言行无疑需要更好的道德修养、更高的“自律〞程度。因此,网络伦理对网络社会的开展更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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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社会中道德问题的出现,并不是偶然的。社会是由众多无形的标准所支撑构架的,无形的是伦理道德,有形的是法律制度。人处于各种标准文织的约束中,但又缘于这些标准而与别人相联络,构建起社会的秩序。而网络社会的虚拟性、无标识性使得现实世界伦理道德观并不能完全指导、标准基于网络技术形成的新生活形态;同时原有立法的滞后性又对网络行为失去了有效的法制制约。
而且,在网络法律制定中,还涉及到许多法律界定难于进展的问题。首先面临的难题就是法律主体难以确定。在传统的法律上,要求在知道起诉对象的名称的情况下进展起诉,但网络本身的无标识性,任何人都可以用非真实的代号上网,屏蔽了主体,造成起诉无法成立。其次是法律贵任及其程度难以界定。如某人利用网络上的黑客软件窃取了别人或国家的有价值的信息,那么提供该黑客软件的网站是否该承担相关贵任?有人利用iq或bbs进展非法宣传,那么其网站公司或负责人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再次是法律的客体难以界定。在网络在线游戏中,有人窃取了某玩家的装备,那么这种虚拟的装备资源是不是法律保护的对象?对这种装备的价值如何界定?这些都是现有的法律正待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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