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管理规定
Y9主办
2015年3月30日订定
第一条 为监督危险废物各项活动之管理,依环保法规、法令,特订定本规定。
之一 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范围内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各环节产生危险废物之单位、协力厂商及所
危险废物管理规定
Y9主办
2015年3月30日订定
第一条 为监督危险废物各项活动之管理,依环保法规、法令,特订定本规定。
之一 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范围内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各环节产生危险废物之单位、协力厂商及所属人员(以下简称“各单位”)。
之二 本规定所订定之危险废物含废油、废油桶、废钝化液、煤焦油渣、锌渣、废酸,其他依《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第二条 Y9负责危险废物之监督管理,一级生产单位负责危险废物之收集、利用、贮存,W1负责危险废物贮存、发货之督导,C2负责销售及运输、处置之监督。
第三条 危险废物之产生
各单位应依“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之原则,采清洁生产之技术,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减少危险废物之产生。
第四条 危险废物之收集、贮存
一.危险废物之收集、贮存应由专人管理,建立进出库台账。贮存时限不得超过1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必须报经Y9核准。
二.各单位应依危险废物特性集中、安全、分类收集、贮存,不同类废物间设明显之间隔。
三.各单位应建立危险废物临时贮存库或将危险废物运输至W1指定之贮存场地。
四、危险废物之贮存、临时贮存设施、场所,应采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其他防止污染环境之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危险废物。贮存、临时贮存设施、场所应满足以下之规定:
,地面与裙脚要用坚固防渗之材料建造。应有隔离设施、报警装置和防风、防晒、防雨、防渗漏、雨水收集设施。
;
、半固体危险废物之区域,应有耐腐蚀之硬化地面,地面无
裂隙;
;
五、贮存设施应记录危险废物情况,记录上须注明危险废物名称、来源、数量、特性和包装容器的类别、入库日期、存放库位、废物出库日期及接收单位名称。
第五条 危险废物之登记、转移
一.危险废物委托集中、无害化处置,应实施危险废物转移五联单制度,联单保存期限为五年。由营业销售处负责将危险废物销售、转移至有危险废物经营资质之单位。
二.危险废物转移前,营业销售处应对处置单位、运输单位之资质进行审核,报Y9审核。招标后,将处置协议、中标单位、运输单位之资质报Y93,由Y93向环保部门报批转移申请,取得危险废物转移五联单后,方可转移。
第六条 危险废物之利用
通过自身设施对危险废物采取资源化利用,要说明利用技术、设备、产品和污染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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