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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司法鉴 (二)未经依法登记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 (三)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的; (四)出借《司法鉴定许可证》的; (五)组织未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人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
:构成犯罪
第二节 司法鉴定人制度
司法鉴定人准入制度
根据《决定》的规定,我国实行司法鉴定人执业资格证书制度。鉴定人的职业资格证书是鉴定人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法律凭证。鉴定人的准入需要满足司法鉴定执业资格证书所必备的基本条件
第二节 司法鉴定人制度
司法鉴定人概念
司法鉴定人是司法鉴定的实施主体,是指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资格或具有专门知识、在诉讼中被司法机关指聘或委托解决案件中专门性问题的自然人。
司法鉴定人是整个司法鉴定活动的重要实施者与作用者,从其内在属性看司法鉴定人一般是指运用专门知识或技能,对诉讼、仲裁等活动中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科学鉴别与判定的专业技术人员。
司法鉴定人实施的鉴定行为将科学技术直接服务于司法活动,具有科学性、中立性、独立性等特征。
澳大利亚临床病理学及医学研究院一位负责人的一段话给代表团留下了深刻的印象:我们将自己定位在科学家上,我们从事的一切只是现有的科学技术水平在司法实践中的体现,我们只向我们发现的事实真相负责,我们从不关心是谁出钱委托我们工作,司法鉴定不是商业行为,等价交换规律不能操纵法律的运行。
第二节 司法鉴定人制度
专业知识
法律知识
良好的品行、道德、遵守法律、职业道德规范、伦理要求
实践经验、能力
第二节 司法鉴定人制度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品行良好的公民; (二)具有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相关的行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五年以上; (三)申请从事经验鉴定型或者技能鉴定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具备相关专业工作十年以上经历和较强的专业技能
(四)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行业有特殊规定的,应当符合行业规定;(二次准入) (五)拟执业机构已经取得或者正在申请《司法鉴定许可证》; (六)身体健康,能够适应司法鉴定工作需要。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申请登记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一)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二)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专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五年以上;
(三)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工作十年以上经历,具有较强的专业技能。
---按照《决定》要求
第二节 司法鉴定人制度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一)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 (三)被司法行政机关撤销司法鉴定人登记的; (四)所在的司法鉴定机构受到停业处罚,处罚期未满的; (五)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节 司法鉴定人制度
司法鉴定人管理制度
司法鉴定的管理制度涉及司法鉴定人的申请,登记,审核、名册编制与公告,鉴定人资格管理等内容。鉴定人是司法鉴定活动的主体,其管理体系的完善决定了司法鉴定活动功能的发挥。
第二节 司法鉴定人制度
司法鉴定人资格管理
英美法系国家---鉴定权主义(庭中确认制)
大陆法系国家---鉴定人主义(庭前确认制)
相同点:必须是自然人,不能是某鉴定机构。司法鉴定属于一种个人行为,而不是集体行为;某一专家一旦经法定程序被确定为案件的鉴定人,就应当亲自实施具体的鉴定活动,亲自在鉴定报告上签字,并亲自接受法庭的传唤或者控辨双方的申请,在法庭上出庭作证。[亲历性]
第二节 司法鉴定人制度
有职业资格型(专职)司法鉴定人
特聘资格型(兼职)司法鉴定人
在国家实行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的领域外,凡临时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或其他组织委托,利用自身技术就特定事项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人员。
临时性、特殊性 、一事一聘原则
第二节 司法鉴定人制度
司法鉴定人的法律地位
鉴定人
第四章司法鉴定机构与鉴定人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