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第一条具有燃、爆炸、腐、毒害、放射射等性,在运程中能引起人身亡、人民受到的物,均属危物。
危物按其性和运要求分:爆炸品、氧化、气体和液化气体、自燃物品、遇水燃物品、易燃液体、易燃固体、毒害品、腐物品、放射性物品十。有些物然经省(市)、自治区主管部门
(或指定单位)审查同意的“危险货物技术说明书”(格式一)一式五
份。港、站应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商定,认为符合运输要求时,可以砂运
(爆炸品、一级氧化剂、剧毒品由
港、站报主管局或单位批准)。港、站应将签认的’危险货物技术说明书
”一份存查,两份在承运前报上级备
查,一份交发货人,一份随货物运单交收货人。在其他港、站再次托运时,可凭原
“危险货物技术说明书”
或抄件办理。
第九条发货人托运的放射性化学试剂,化工制品和矿石、矿砂,其运输包装等级和放射性比强度每次都
相同时,可以一次核定剂量,再次托运时,可提出原剂量检查证明书抄件。
托运封闭型固体块状放射源,当地无核查单位时,发货人可凭原有剂量检查证明书托运。
托运“短寿命”的放射性货物时,应在货物运
货人声明事项栏内,注明货物容许运送期限。容许运送期限不
得小于铁路、水路、公路的运到期限。
装卸和运输
第十条铁路装运危险货物应使用棚车或危险货物专用车。除危险货物品名表内特别规定者外,经发送铁
路局承认,也可使用敞车运输。根据发货人要求并符合罐车使用范围时,可使用罐车。
装运爆炸品、氯酸钠、氯酸钾和铁桶包装的一级易燃液体时,不得使用全铁底板棚车及汽车的挂车。使用铁底板汽车和船船时,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运输气体的和四级包装的放射性货物,铁路应使用发货人自备专用车装运,水路、公路限按专车、专驳拖
运,均由发、收货人自行组织装卸。按整车、专驳、专车装运的放射性货物,其车、船体外表面γ射线剂量率不得超过20微伦琴(20微伦琴/秒)。航运单位对装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应根据货物性质,船舶结构,设备条件制定“船舶装运危险货物限额表”。客货船原则上不装运危险货物,确须装运时,应制定“客货船装运危险货物限额表”。非机动车和木船原则上不装运放射性货物,确须装运时,应经当地卫生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防护措施。水路装运爆炸品和一级易燃液体时,应选用一级燃料发动和备有避雷设备的船舶,舱内电源线路应全部封闭,拆去保险丝。装卸时不得收、发电报及使用雷达。如必须使用燃煤拖轮拖带时,应备有防止火星的设备,拖轮船尾至驳船首的安全距离不得少于50米。第十一条危险货物装卸前,应对车、船、库进行必要的通风和检查。车内、舱内不得留有任何残渣。车站、港口货运员、调度员和装卸班(队)长应根据货物性质向装卸班组和司机布置安全注意事项,准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和防护用品,严禁使用明火灯具。严格掌握装卸放射性货物允许作业时间(附件六)。作业时要轻拿轻放,堆码整齐牢固,严禁倒放。危险货物装车、装船时,应根据危险货物配装表规定的要求办理(附件三)。起爆器材和炸药不得同装一船,如确须装载时,应隔舱装载,间距不得少于30米。铁路局有条件时,可按配装表规定组织沿途零担货物分组运输。第十二条铁路按规定需要“编组隔离”(附件九)"禁止溜放”、“溜放时限速连挂”(附件八)或“停止制动”(见品名表)的车辆,发站应在货物运单、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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