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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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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员工的行为,树立公司的企业形象,根据有关法 The latest revision on November 22, 2020
禁止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的规定
禁止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员工的行为,树立公司的企业形象,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规定,并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严厉处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第三条 以下行为均属于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
1、贪污公司钱财;
2、索取、收受贿赂;
3、利用工作之便与自己或自己的亲属(或朋友)开设的公司进行业务或生意往来,从中渔利;
4、利用工作之便将公司的客户介绍到其它公司;
5、投资业务部门利用工作之便为自己或其家人、亲友进行投资活动;
6、在业务活动中,由对方提供条件或费用使自己或其家属游玩、出国等,并损害公司利益;
7、窃取、出售公司的商业秘密;
8、以其它形式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的行为。
第四条 若在正常业务活动中,确有必要接收对方的礼物、礼品、纪念品等,如果价值在200元以下,经办人可自行处理;价值在200元以上或该物品对公司具有特殊的纪念,均由接受人或经办人进行礼品登记并上交公司综合管理部处理。否则以收受红包论处。
第五条 公司员工应相互监督,自觉遵守。每一个员工均有义务发现、揭露违反上述规定的人和事,公司将对举报人严格保密。
第六条 公司综合管理部、财务审计、法律监管部负责核实举报内容,并向总经理报告核查结果,如内容属实将依据公司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并对举报人给予相应奖励。
第五条 凡违反本条规定者,一经发现,立即除名,触犯法律者坚决移交国家司法机关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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