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回补充侦查机制问题探析
张枝然 摘要:司法实践中,在审查起诉阶段,退回补充侦查程序被广泛使用,它为保证案件质量、保障公诉活动顺利进行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然而退回补充侦查机制在运行过程中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需要深入分析并加以改进。 件事实部分不清、证据不够充分是否足以影响定罪量刑等问题存在争议时,侦查人员往往以没有必要补充侦查来应付,导致案件屡退不查。
(二)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普遍缺乏内部制约机制
虽然,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对退回补充侦查的提请、审批、执行、备案等工作程序问题都有内部规定,但对原侦查质量不高、随意使用退补权利、退而不补等问题却普遍缺乏监督和考评的办法,使得退回补充侦查在实体意义上处在监督制度真空的状态。
(三)有些侦查人员责任心不强,重破案、轻办案
实践中,不可否认有些侦查人员的业务素质不高、责任心不强,并且重破案、轻办案(这与侦查管理体制有关系)。凭直观感性认识破案多,理性分析案件、从起诉方面考虑问题少。有的侦查人员在侦查阶段的取证工作不扎实,使案件证据一开始就存在缺漏。
三、对完善退回补充侦查制度的思考
在审查起诉实践中,退回补充侦查存在着种种问题,造成上述问题的原因固然是多方面的,但笔者认为,主要是目前我国没有建立比较完善的退回补充侦查制度,而现有法律及司法解释对此规定又过于原则,操作性不强,以致出现了上述不良现象。下面笔者对如何建立比较完善的退回补充侦查制度谈一些浅显的看法。
(一)规范化执行退回补充侦查的法律程序
在现行的刑事法律规范中,对退回补充侦查程序的规定不明确,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公诉人在退查的内部审批上做法不一致、有关退查的法律文书存在过于概括、笼统等问题。在公诉人行使退补权时缺乏审查和监督,容易造成退回补充侦查被任意使用,而补查事项不明、方向不清,也容易造成侦查机关难以具体操作,影响补查的质量。因此,公诉人应以现行法律规定为准绳,规范化执行退回补充侦查的程序,严格规范退查的有关法律文书,接受审查和监督。具体做法是:
,应当经过主诉检察官或部门负责人的批准,接受审查和监督。以思明区人民检察院的做法为例,公诉人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的决定,应经主诉检察官的批准,第二次退查决定,应经分管检察长的批准。公诉人接受内部的监督和制约,有利于防止退查权被任意使用,减少不必要的退查决定,提高诉讼效率。
。公诉人在填写《退回补充侦查决定书》的同时,应当制作内部公函,并附侦查提纲,写明退回补充侦查的原因和需要查明的具体事项。具体包括四个方面:一是侦查机关认定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所必须补充的证据材料,二是犯罪嫌疑人遗漏的罪行,三是遗漏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四是程序违法或不完备之处。
(二)健全监督、交流、引导机制
从宏观方面,检察机关起诉部门选择一些退补工作中的常发问题,就侦查人员办案指导思想及办案责任心不强等方面,通过与侦查机关领导、主管部门沟通、督促、发建议函等方式,加强教育和鞭策。同时要求侦查机关对侦查人员的补侦工作质量设立相应的监督考评机制,加强制度保障,这也是检察机关监督职能的落实、体现。
从微观方面,案件审查起诉的承办人要加大引导侦查工作的力度,加强双方的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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