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爱+责任
隽武 你会立遗嘱吗?
30年前的中国,如果你问一位中年人或老年人:“你会立遗嘱吗?”他也许会诧异地看你一眼,继而建议你到精神卫生中心去看医生。
确实,当时的绝大多数中国人,都是“单位人”,都是一样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的原则的一种继承形式。
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 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
遗嘱制度作为财产所有人行使所有权的一种方式,早在古罗马《十二铜表法》(公元前5世纪中叶订立,古代罗马共和时代制定的最早的成文法典,也是后世罗马法以及欧洲法学的渊源)中已有关于遗嘱的规定。到公元6世纪,罗马法中遗嘱继承制大体完备,但其特点是注重形式,只有通过固定的仪式,所立遗嘱方能生效。
中国古代奴隶制社会和封建制社会的继承制度是以身份继承为前提,所谓“子承父业”等等。当时的临终遗命,只限于对死后事务的处理,所以中国古代实际上长期实行法定继承,死者很少可能立下遗嘱处分其
遗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审判实践中根据中国有关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的法律规定,承认遗嘱继承,但在遗嘱继承人的范围、遗嘱的有效条件、遗嘱处分的范围以及特留财产等方面,对遗嘱自由有所限制。
当然,遗嘱还可以与继承不发生关系。因为我国法律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这就是所谓区别于遗嘱继承的遗赠。因为遗嘱是单方法律行为,自然人设立遗嘱不需征得继承人或遗赠受领人的同意,只要本人通过一定形式作出意思表示,即发生法律效力。并且根据本人的意愿,还可变更或撤销所立的遗嘱。
同时,设立遗嘱必须由本人独立进行。因为遗嘱不同于一般的法律行为,是自然人生前对其个人财产所作的处分,它可以引起相应的法律后果。因此,必须由遗嘱人本人直接作出意思表示,而不能代理。
继承的顺序
那么,一旦财产所有人,即被继承人死亡,开始发生继承,按怎样的顺序进行呢?
按我国相关法律,继承权是自然人依照法律规定或者被继承人遗嘱的指定,享有的承受被继承人财产的民事权利。
继承开始后的继承顺序按以下三步进行。
第一,财产所有人生前立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遗赠扶养协议的内容执行。所谓遗赠扶养协议,是指遗赠人(即上述财产所有人)与扶养人签订的,遗赠人的全部或部分财产在其死后按协议规定转移给扶养人所有,扶养人承担对遗赠人生养死葬义务的协议。
第二,遗嘱继承。在遗嘱继承中,根据遗嘱的不同形式,其效力也就不同。遗嘱的主要形式有以下几种:公证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当存在多种遗嘱并存的情况下,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公证遗嘱中所作出的意思表示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遗嘱中的意思表示为准。
第三,在没有前两种的情况下,按照法律规定继承,即法定继承。
在这种情况下,它分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包括,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对公、婆、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和女婿)和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只有在第一顺序继承人全部放弃或丧失继承权或不存在时,才可参加继承,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地位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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