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投
资
协
议
有限企业
有限企业
O一四年五月
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结合投资协议
甲方:***有限企业**等四个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投资建设合作共鸣,并对
本项目进行了前期的法律调研、项目测绘摸底检查、可行性研究和负
责后期的管理技术等。按项目企业注册资本投资为贰佰捌拾万元
((¥280万元),获得本项目整体开发权的28%股份。
4、利润分派按项目指标变现后扣除成本的利润甲乙双方按股份占比
分派。
5、项目企业严格按照《企业法》的要求建立并规范经营,执行董事
由甲方指派,总经原因乙方指派,监事由甲方指派。乙方为项目负责人。项目企业财务章由甲方保存,行政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私章由乙方保存,乙方为法定代表人。
第三条、企业建立
本协议签署之日起双方开始执行项目企业建立工作,办理工商注册程序投资验资,缴纳股本金。
第四条、项目工程管理
1、布置房房建工程管理按EPC总承包实施,由项目企业订立经济指
标,工程按比选中选者实施。适时实施拆旧复耕工程。
2、甲方有义务充分派合乙方发挥运作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的
技术和本领,按质按量达到项目查收合格。
第五条、协议执行期限:
本协议从签署之日起至项目实施完成且项目指标款回笼分派结束之日止(预计从进埸施工至项目款回笼约24个月时间)。
第六条、事务执行
1、项目企业营运期间,经营费用不得打破项目总投资成本,甲乙双方能够以项目效益最大化为基础订立各分项管理指标。项目企业在营运中均不得打破指标限额。
2、各分项名称包括但不限于:1、布置区房建费;2、项目区拆旧复耕费;3、布置区内青苗、杂树、墓地补偿费;4、实施规划编制费;5、规划设计费;6、勘察测绘费;7、前期工作费;8、工程监理费;9、竣工查收费;10、业主管理费;11、不可预示费;12、税费;13、乙方前期工作经费。
第七条:股权的转让
1、项目实施过程中甲乙双方不得转让其全部股份,一方转
让其部分股份时,则另一方有优先受让权。
2、项目实施完成后,甲乙双方应该努力拓展业务,谋求发展,为项目企业的壮大而勤垦工作。若一方提出企业解散,则另一方享有优先受让的权利。项目企业均不得向第三方转让。
第八条、特别约定条款
1、甲乙双方按项目企业注册资本72%:28%投资占股,甲方以项目
企业为主体负责项目开发款的融资,利息进入项目成本。乙方
负责获得优质、合法、真切、有效的项目,并保障项目开发技术,使项目顺利竣工且查收合格。
2、若甲方融资不能知足项目需要,给本项目造成损失的,由甲方
担当违约责任。
3、若乙方在项目营运中技术和数据、复耕和房建、查收和变现未能顺利达成,由乙方担当违约责任。
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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