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消防管理规定
第一条消防工作要贯彻"预防为主、防消联合"的目标,各物业
企业(管理处)指定防火人和义务消防员,其职责是:
1、仔细贯彻履行消防法例和上级相关消防工作指示,展开防
火宣传,普及消防知
物业消防管理规定
第一条消防工作要贯彻"预防为主、防消联合"的目标,各物业
企业(管理处)指定防火人和义务消防员,其职责是:
1、仔细贯彻履行消防法例和上级相关消防工作指示,展开防
火宣传,普及消防知识;
2、组织逐级防火责任制,落实相关防火举措;
3、经常检查防火安全工作,纠正消防违章,整改火险隐患;
4、监护动火作业;
5、管理消防器材设备,定期检查,保证各类器材和装置处于良
好状态,安全防火通道(包括走廊、楼梯)要时刻保持通畅;
6、定人、准时、定期检查,同时组织制订紧迫状态下的疏散
方案;
7、接到火灾报警后,在向消防机关正确报警的同时,快速启用消防设备进行扑救,并辅助消防部门查清火灾原因。
第二条推行业主(住户)防火责任制,各业主为自然防火责任
人,负责做好各自所属范围的防火安全工作。
第三条消防区及楼梯走道和出口,必须保持通畅无阻,任何单
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封堵,严禁在消防通道上停放车辆及堆放家
具和其他杂物。
第四条不得破坏消防设备和器材,妥善维护楼梯、走道和出口
的安全疏散指示、事故照明和通风设备。
第五条住户内严禁经营和贮存烟花鞭炮、炸药、雷管、汽油、
油漆、香蕉水等易燃易爆物品,严禁在小区内燃放烟花、鞭炮。
第六条恪守安全用电管理规定,使用切合国家标准的家用电器、燃气用具,严禁超负荷使用电器,要经常保持清洁,切勿留有油渍,切勿明火试漏。
第七条本小区内任何商店必须按每30平方米(建筑面积)配备灭火器1只,小于30平方米配备1只,大于30平方米配备2只以
上,并放置于易取的固定地点。
第八条小区范围内公共地方均不得焚烧香火纸张、织物、纤
维、塑料制品及其余荒弃物品,烟头及火柴余灰要随时弄熄,教育
小孩不要玩火。
第九条业主(住户)进行室内装饰::,需要增设电器线路时,必
须先经物业企业批准并保证切合安全规定,严禁乱拉、乱接临时用
电线;装饰材料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并按规定每50平方米(建筑面积)配备1只灭火器(小于50平方米配备1只,大于50平方米配备2只以上);如使用易燃或可燃材料的,必须经广州市消防管理机关批准,按规定进行防火办理,并按每100平方米配备3只灭火器。(小于100平方米配3只,大于100平方米配3只以上)
第十条需要进行烧焊等动火作业的,应向物业企业提出申请,经批准做好防备举措后,在专人监护下,方可作业。
第十一条发生火警,应立刻见告物业企业或拨打火警电话119,并封闭电源总开关、燃气阀门和门窗,快速走开住所;住户及其他人员应快速有序地从楼梯疏散,切勿慌张拥挤。
第十二条有下列违犯消防管理规定行为之一,尚未造成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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