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服刑罪犯医疗费用保障研究【摘要】罪犯医疗费用难以充分保障是目前几乎每个监狱都面临的问题。本文剖析了这种现象的成因, 指出只有通过尽快开始监狱内部医疗改革, 建立专项经费、完善监狱医疗条件并最终实现监狱医疗与社会医疗的接轨, 才能最终解决罪犯医疗费用保障问题。【关键词】罪犯医疗费用保障罪犯是受刑罚惩罚的特殊公民, 享有基本医疗服务的权利。《监狱法》第八条明确规定: 国家保障监狱改造罪犯所需经费。然而, 我国目前罪犯医疗费用的保障并不乐观, 方方面面的因素制约了罪犯医疗的保障。一、罪犯医疗费用的现状近年来, 罪犯的医疗费全系统平均每人每月在 9 元左右, 有些地区还不到 3 元。 2007 年财政部和司法部联合下文, 调整了经费标准, 但离实际需要仍有较大差距, 低标准的罪犯医疗费保障水平造成大多省、市、自治区罪犯医疗费严重超 2 标。有 24 个省(区、市) 监狱统计,近3 年医疗经费实际支出 亿元( 不含罪犯本人及家属承担的自费购药、自费就医的支出), 超支 亿元, 超支部分占经费标准 43% 。就四川监狱而言,从 200 4年到 200 7年, 罪犯医疗费一直维持在96元/ 犯的年标准。在病犯比例不断增大、医疗费用成本不断上涨的情况下, 罪犯医疗费用缺口仍然较大, 监狱只得把大量的精力投入到生产中去赚取效益而忽视了对罪犯的改造。二、制约因素分析 1 、罪犯卫生状况不容乐观罪犯入监前大多生活方式不健康, 生活无规律, 打架斗殴、吸烟酗酒甚至嫖娼吸毒, 身体素质不佳。同时, 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保外就医工作的通知》( 政法[2005]11 号) 和司法部《关于贯彻中央政法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加强保外就医工作的通知) 精神的通知》( 司发通[2005]3 8 号) 要求对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 除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和由看守所代为执行的以外, 一律收监执行。暂且不论上述两通知与《监狱法》第十七条是否相左, 其客观上也确实造成了监狱中病犯的增加, 如四川某大型监狱 2005 年后老病残犯数量急剧增加,2008 年底统计老病残犯占罪犯总数的 1/6, 情况不容乐观。 3 另外, 由于监狱处于高墙电网之中, 罪犯在警察看守下生活本身就承受着较大的心理压力, 再加上近年来大量罪犯由室外劳动转入室内劳动, 长时间在一种单一、固定的封闭环境下进行重复、单调的劳动, 不仅出现心理问题的罪犯有不断增多的趋势, 也使那些长期处于心理抑郁、仇恨心态的罪犯没有一个稳定乐观的情绪, 从而防病抗病能力下降。另一方面, 监狱空间有限, 人员相对集中, 各类传染疾病易感率也较高。 2 、监狱医疗条件有限从硬件上看, 监狱医疗设施落后。监区卫生室设施简陋, 药品及急救器械不全的情况比较普遍。监狱医院一般为一级甲等医院, 部分监狱医院还达不到这个级别。从软件上看, 由于监狱医务人员具备监狱人民警察身份, 因此与其他公务员一样, 逢进必考, 而由于监狱福利待遇偏低, 对社会上的相关技术人员基本上没有多大吸引力。同时, 近年来监狱系统医务人员流失现象普遍; 在职人员中, 知识老化、技术水平偏低、卫生人员的职称待遇问题没解决, 工作积极性不高; 医务人员在监狱的分布也很不合理。以湖北省沙洋监狱为例, 医务人员配备相对充足的局总医院不直接对监狱罪犯看病, 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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