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释义:第四条
引渡条约对联系机关有特殊规定的,依照条约规定。
【释义】 本条是关于我国对外开展引渡的联系机关的规定。
本条明确规定,我国与外国之间的引渡,通过外交途径联系,并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释义:第四条
引渡条约对联系机关有特殊规定的,依照条约规定。
【释义】 本条是关于我国对外开展引渡的联系机关的规定。
本条明确规定,我国与外国之间的引渡,通过外交途径联系,并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是我国对外开展引渡的联系机关。引渡是由一个国家向另一个国家提出要求将某人或某些人根据引渡的方式进展移交的引渡恳求而开头的,也可以说,引渡恳求的提出是启动引渡程序的第一步。由于这种恳求的提出和承受是在两个国家之间进展的,就必定要通过两个国家的有关部门就引渡的有关事项进展联系,至于各国指定由哪一个部门进展这种工作上的联系,是各国自己打算的。有的国家指定外交部,有的国家指定司法部等。我国依据本国的详细状况和以往的实践状况,规定由外交部作为对外进展引渡的联系机关。这种联系主要是指外国向我国提出的引渡恳求,应当向我国外交部提出,假如向其他部门提出,其他部门不予承受,我国向外国提出引渡恳求的,也应当由外交部代表国家向外国提出,而不是由我国的其他部门各自去向外国提出。除此之外,联系机关还需担当在整个引渡过程中相互沟通、联系以及必要时通报有关状况等工作。这样规定,是为了便于统一协调引渡工作,保证引渡的顺当进展,同时也有利于执行国家的外交政策、维护国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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