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第1条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的规定。
●立法背景
根据改革开放的要求,我国的民法通则、土地治理法、城市房地产治理法、担保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对物权作了不少规定,这国物权法的社会主义性质。物权包括全部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物权的归属、范围和内容,都与我国根本经济制度亲密相关。假如不反映、不表达我国的根本经济制度,就不行能制定出符合我国国情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物权法。因此,物权法必需表达我国的根本经济制度并以维护我国的根本经济制度为根本目的,所以本条明确将维护国家根本经济制度作为立法目的之一。物权法主要从民事角度通过明确物的归属,权利人有哪些权利,他人负有哪些义务,侵害物权的法律责任等,来表达和维护我国的根本经济制度。
民法是调整公平主体之间关系的法律.是伴随市场经济的进展而逐步完备的。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于进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心政策很明确,就是要建立市场经济体制,利用市场的手段,发挥经济规律的作用,合理配置资源,发挥人力物力资源的效益,通过市场主体的公正竞争,进展生产力,促进经济富强,提高生活水平,增加综合国力。进展市场经济,就要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律制度,而标准市场经济关系的根本法律就是民法。物权法作为民法的重要组成局部,就是通过确立物权归属和利用的根本规章.标准市场主体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财产关系,保障市场主体的权利,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效劳。因此,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秩序是物权法的立法目的之一。
制定物权法最直接的目的是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这与物权法的作用亲密相关。物权法的作用主要表达在两方面:
1.定分止争。商鞅在《商君书》中说:“一兔走,百人逐之,非以兔可分以为百也,由名分之未定也,夫卖兔者满市,而盗不敢取,由名分已定也,故名分未定,尧、舜、禹、汤且皆如鹜焉而逐之,名分已定,贫盗不取。”生活中经常发生这样的事,有一个房东,把自己的房子先卖给甲,并把房子交给甲使用;后由于价格、熟人等等多种缘由又把该房子卖给乙,并和乙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试问,该房子毕竟属于谁,乙能否要求甲腾出房子?解决一物二卖的问题,有多种方法,比方根据订立合同的先后确定房屋的归属,根据有无付款或者付款的先后确定房屋的归属,根据买方有无实际占有该房屋确定房屋的归属,还有一种方法就是根据房屋有无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确定房屋的归属。上述几种解决方法都有肯定道理。没有物权法,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有了物权法,物权法从维护经济秩序和市场交易安全动身,规定谁是该房屋的全部人,首先看该房屋有无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假如已
3经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不动产登记簿上登记的人就是房屋的全部人。甲虽然先买,但没有办理过户手续,乙虽然后买,但已经办理过户手续,不动产登记簿上的全部人是乙,因此,乙有权要求甲腾出房子。甲虽然没有办理过户手续,但甲和原房主之间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是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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