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一、总则(一) 、目的为规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程序,保障城管部门正确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使行政执法程序规范化、制度化, 保证办案质量, 提高办案效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省、市有关法律,制定本规定。(二)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昆明市城市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案件。(三) 、原则城市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活动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公平、及时的原则,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四) 、基本要求行政执法活动必须做到行政执法主体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各类法律文书填写规范。二简易程序(一)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 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下, 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执法人员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二)当场处罚的程序步骤: 1、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确认违法事实, 说明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2 、对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充分听取,当场处罚决定中应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 3 、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交付当事人签名(盖章)。 4、当场收缴罚款的, 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发的罚款收据, 不当场收缴罚款的, 应当通知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 5 、当场作出处罚决定的,须在当天报所属单位备案。 6 、当场收缴的罚款,须在收缴罚款之日起 24 小时内交到所属单位财务。三一般程序(一) 除简易程序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 其他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及时地收集有关证据。并予以审查、核实后,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处理决定。 1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表明执法身份。 2、制作现场笔录, 应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 盖章) 或不能签名( 盖章) 的,应当说明原因。其他人在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 3、现场笔录应当载明时间、地点、当事人基本情况, 现场检查必要时, 应当拍摄现场照片或者录像。 4 、收集证人证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①写明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务、住址等基本情况; ②有证人的签名(盖章); ③注明出具日期; ④附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证人身份的文件。 5 、对需要进行整改的,应出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并注明整改内容和期限。 6 、对需要进一步详细调查的,应填写《询问调查通知书》,并告知当事人询问调查的时间、地点以及要求当事人提供的相关资料, 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应包含以下内容: ①询问的时间、地点; ②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③违法行为是否存在; ④违法行为是否为违法嫌疑人实施; ⑤实施违法行为的基本情况; ⑥违法嫌疑人有无法定从重、从轻、减轻以及不予处理的情况; ⑦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事实。 7、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 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可以先行登记保存, 并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先行登记保存书》必须具备下列内容: ①被登记被存人的基本情况; ②证据的名称、数量、特征、登记保存地点等; ③有执法人员和被登记保存人的签名( 盖章), 拒绝签名( 盖章)的, 应当注明情况, 有他人在场的,可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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