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预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预算管理、强化分配和监督职能,加强宏观调控,保障工会社会职能的履行和工运事业的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工会预算是经一定程序核定的工会经费年度收支计划, 是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的重要手段, 是工会财务管理的重要内容。各级工会和所属预算管理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办理工会预、决算。第三条根据“统一领导, 分级管理”的工会财务管理体制, 工会预算一般分为五级管理,即: 全国总工会、省级工会、市级工会、县级工会、基层工会。第四条工会预算包括本级预算和单位预算。本级预算是指各级工会的预算, 包括本级供给经费单位的预算。单位预算是指依靠本级预算供给经费的工会机关及所属独立核算事业单位的预算。第五条县级以上工会对独立核算事业单位的补助及事业单位按规定上交的收益列入本级预算; 未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其收支要全额列入本级预算。第六条各级工会要认真执行批准的预算。未经规定程序批准不得变更。第七条预算年度自公历 1月1 日起至 12月 31 日止。第八条预算收支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第二章工会预算管理职权第九条本级预算管理单位的职权是: 1 、编制本级预算、决算草案和预算的调整方案。 2 、审批下一级工会及本级所属单位的预算、决算、汇总本级及所属各级工会的决算。 3 、组织本级预算的执行,按规定程序办理预算调整。 4 、监督、检查下级工会和所属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 5 、协调处理工会与同级政府财政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在工会预算管理方面的政策和经济关系。各级工会财务部门是本级预算管理的职能部门, 具体负责本级预算管理工作。第十条单位预算管理单位的职权是: 1 、编制本单位预算、决算草案。 2 、按照批准的预算,积极组织各项收入,合理安排各项支出, 保证预算任务的完成, 按照规定办理各项收支业务, 及时、足额上交应缴款项。 3 、指导、监督所属报销单位或内部核算单位的各项财务收支工作。 4 、定期向主管工会财会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第三章工会预算收支范围第十一条工会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预算收入包括: 1 、会费收入; 2 、拨交经费收入; 3、事业收入;4、上级补助收入;5、政府或行政补助收入;6、投资收益; 7 、其他收入。预算支出包括: 1 、会员活动费; 2 、职工活动费; 3、事业支出; 4 、工会业务费; 5 、工会行政费; 6 、专项资金支出;7、补助下级支出;8、其他支出;9、上解经费支出。第十二条各级工会要按全国总工会、省级工会规定的分成比例, 对拨交经费收入定期进行分解, 并逐级上解经费。第四章预算编制与审批第十三条工会的年度预算应根据有关政策法规和上级工会要求, 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和本年度工会工作计划的要求编制。期末滚存经费结余不得出现赤字。第十四条预算收入的编制要以上年实际收入为基础, 考虑本年度各项增减因素编制。第十五条预算支出的编制, 要按照“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原则,要坚持勤俭节约,体现工会的工作特点,把资金使用的重点安排在维护职工权益, 为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方面。第十六条县以上工会行政费预算, 应严格按照当地政府和上级工会的有关规定、制度、费用标准以及核定的人员编制编列。第十七条各级工会的办公、宿舍、职工活动场所的基本建设, 根据《工会法》及国家有关规定, 应由同级政府(行政)解决。县以上工会职工群众的文化、教育、体育活动设施,在政府给予大部分补助的前提下, 经上级工会批准, 可以动用部分经费结余弥补少量不足。专项资金支出(含基建工程、专项设备、专项维修)预算, 应经有关专业部门论证, 并附专项工程专题报告, 同时, 按照国家规定,列入地方基本建设或更新改造计划。第十八条县以上工会预算, 可在本级预算支出总额的百分之五以内编列预备算,用于当年难以预见的开支。第十九条各级工会用部分经费结余兴办工会企业时, 必须首先进行可行性经济分析论证, 提出书面报告, 先经本级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同意, 工会委员会( 或常委会) 讨论通过后,方可列入预算。确定为借款的,要签定借款合同; 确定为投资的,要规定上交收益指标。第二十条全国总工会、省级工会应当从本级当年经费结余中提取一定比例的预算周转金, 用于调剂预算年度内季节性收支差额, 保证及时用款, 其额度应逐步达到本级预算支出总额的 25% 。第二十一条如需要动用时, 必须经过本级工会常委会批准。第二十二条全国总工会每年年底以前提出下年度编制预算的要求。省、市、县级工会,应根据上级工会编制预算的要求, 结合实际情况进行部署。第二十三条各级工会的本级预算草案, 要充分听取本级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意见,经工会委员会(或常委会) 审查通过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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