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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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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办法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郑州市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办法郑州市人民政府令 122 号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 196 号)对《郑州市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 122 号)第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已建立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按《郑州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郑州市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办法》业经 2003 年4月 18 日市人民政府第 10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3 年7月1 日起施行。市长王文超二○○三年五月二十一日郑州市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的管理,维护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明确管理、修缮责任, 保障房屋的正常使用,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异产毗连房屋,系指结构相连或具有共有、共用设备和附属建筑,而为不同所有权人所共有的房屋。第三条异产毗连房屋各方,应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共同协商、互谅互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毗连关系。第四条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的主管部门。县(市)、区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工作。第五条本市市区建成区、建制镇建成区、工矿区内的异产毗连房屋,均适用本办法。第二章使用管理第六条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的所有权人应按规定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第七条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的各所有权人,应当按照房屋所有权证核定的范围行使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异产毗连房屋的共有部位归毗连各方共同所有,共同承担义务。第八条异产毗连房屋所有权人下落不明、又无合法代理人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代管。代管期间,房地产管理部门对代管的异产毗连房屋享有相应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第九条房屋所有权人和使用人对共有、共用的承重结构、墙壁、屋面、楼梯(间)、通道、院落、厕所、厨房、阳台、垃圾道(箱)、信报箱及水、气、暖、电管线等应共同爱护、合理使用。除另有约定的外,任何一方不得多占、独占。房屋所有权人和使用人在共有、共用部位不得有侵害他方利益的行为。第十条异产毗连房屋的一方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有损坏房屋和造成房屋危险行为的,他方有权制止和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防止危险发生;造成损失的,由责任方负责赔偿。第十一条对拥有共有墙的异产毗连房屋,其中一方房屋拆除不建时,共有墙不得拆除,由各方协商处理。第十二条异产毗连房屋所有权人以外的人, 如需要使用异产毗连房屋的共有、共用部位时, 应征得各房屋所有权人的一致同意,并签订书面协议。第十三条异产毗连房屋所有权人和使用人需要改变房屋用途的, 不得影响毗连房屋的安全, 并征求相连房屋所有权人和使用人的意见。第十四条异产毗连房屋的所有权人可组成房屋管理组织,也可委托其他组织,在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房屋的使用、修缮、管理工作。第三章修缮管理第十五条异产毗连房屋进行修缮时,应当制订修缮方案,并征得各房屋所有权人的同意。第十六条异产毗连房屋发生自然损坏(含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坏),所需修缮费用按下列规定分担: (一) 共有房屋主体结构中的基础、柱、梁、墙的修缮, 由共有房屋所有权人按房产建筑面积比例分担。(二) 共有墙体的修缮( 包括因结构需要而涉及的相邻部位的修缮), 按两侧均分后, 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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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7-0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