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统计的问题与建议诠释
一、现行失业统计存在的问题
(一)失业定义中的“工作时间”定额太低
在我国的调查失业定义中,把在调查标准时间前一周内从事有收入的劳动时间不足1小我国正在进行产业结构的调查,由此带来的就业和失业情况究竟如何,对政府制定政策有很大影响;我也是不同的,但是缺少具体数据的支持,这也不利于当地政府进行调控和人们理性选择就业地区;分析失业时间的长短也能判断我国的经济周期等情况,,这使得它的使用价值大大降低了。
(四)操作性问题
第一,(主要是城镇登记失业情况)是以年末最后一天的失业人员计算的,不能反映全年的失业情况,部分失去了政策依据的价值。试想,在年末一个失业一年的劳动者和一个失业一周的劳动者怎能同日而语。然而他们被等同的计入了失业人数。
目前主要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失业率调查的频率是。美国、加拿大、日本、澳大利亚、韩国是每月调查五次,英国、法国、德国是每年调查一次(这三个数)。我国显然还存在差距。
第二,登记失业并不完善、严密。国家统计局的统计仅限于在当地就业服务机构正式登记的失业人员,没有正式登记的就不算在失业之列。这样的标准有两个缺陷:一是失业、下岗人员如果没有及时进行登记,在统计时就难免被遗漏;二是导致了以“登记与否”为依据,而不是根据“劳动事实":部分进行登记的人员可能仍在从事有报酬的工作,且工作时间超过规定的时间(比如一小时),如零工、摊贩(事实上的就业者)等却被统计在失业者之中;有的登记失业人员在找到工作以后不去劳动部门消除登记。这些情况都影响了统计数字的准确性.
二、我国失业统计的改革
(一)失业口径的界定
第一,提高“工作时间"的定额。用“一小时”的工作时间来确定就业和失业界限,这个定额太低了,因此,建议按照正常工作时间的1/3来定额,我国实行的是8小时5天工作制,因此可以把在调查周内工作13或者14小时以内作为失业的标准之一.
第二,放宽年龄上限。我国的失业统计年龄上限应该和国际一样,,人们的寿命普遍延长,很多到了退休年龄的人有继续工作的愿望,同时也具备这个能力。因此
,对于其他符合失业定义的人应该统计在内。
(二)具体操作方法
第一,在城镇和农村实行两套失业统计制度,同时兼顾中央和地方政府的需要,并注意官方与民间结合。在城镇全面实行失业抽样统计制度,而在农村的乡镇企业中实行失业抽样统计制度,对完全依附在土地上的农业失业人口则采取推测的方法。具体做法如下:
对城镇采取住户抽样制,加大抽样比率。我国的城镇人口数量大,同时经济条件有限,因此不可能像美国那样实行1/1600的抽样比率。但是,1/18238的比率也显得太低,因此,可以考虑实行1/5000的抽样比率,同时要注意样本的代表性,而且要兼顾国家和各级地方政府对资料的要求,比较合适的方法是各地区在完成国家调查任务的同时,在国家样本的基础上适当的增加样本以达到在本
失业统计的问题与建议诠释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