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房屋拆迁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省房屋拆迁单位资质管理,根据《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建设部第 12 号令)、《吉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等有关规定, 结合本省实际情况,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域内国有土地上从事房屋及其附属物拆迁的单位(以下简称房屋拆迁单位),均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省对房屋拆迁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取得房屋拆迁资质证书的单位, 受拆迁人委托, 在代理权限范围内, 按照《房屋拆迁许可证》的规定可依法对拆迁人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实施拆迁, 未取得房屋拆迁资质证书的单位,不得从事房屋拆迁业务。本省对房屋拆迁工作人员实行培训、考核制度;未取得房屋拆迁培训结业证书的人员, 不得从事房屋拆迁工作。第四条房屋拆迁单位实施房屋拆迁,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依法拆迁; (二)文明拆迁,规范服务; (三)平等竞争。第五条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本省房屋拆迁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房屋拆迁单位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市(州)、县(市) 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拆迁单位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房屋拆迁单位资质核准第六条房屋拆迁单位在取得营业执照后,应向当地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经当地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 经审核同意, 并取得《吉林省房屋拆迁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房屋拆迁业务。第七条房屋拆迁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有明确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固定的办公场所; (三)有健全的组织章程和管理制度; (四)有与拆迁业务相适应的拆迁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五)有与拆迁业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 (六)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要求的其他条件。第八条房屋拆迁单位申请资质审查,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房屋拆迁单位资质审查申请书; (二)房屋拆迁单位资质审批表(一式四份); (三)法人营业执照(交验原件并留存复印件); (四)组织章程和管理制度; (五)验资报告; (六)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及从事拆迁业务的工作简历; (七)拆迁专业人员、管理人员有效证明文件; (八)办公场所证明文件; (九)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第九条房屋拆迁单位的资质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共三个等级。(一)新设立的房屋拆迁单位,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授予三级资质。三级房屋拆迁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具有 10 名以上拆迁专业人员; 2 、具有工程技术、法律、经济或财务专业初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各 1 名以上; 3 、有 100 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其中货币出资不低于 80 万元. (二)二级房屋拆迁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具有 20 名以上拆迁专业人员; 2 、具有工程技术、法律、经济或财务专业中级职称的管理人员各 1 名以上; 3 、有 300 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其中货币出资不低于 200 万元; 4 、取得三级资质后完成过 50 户以上的拆迁项目 15 个或与之相当的业务量; 5 、上一年度资质年审结果为优秀。(三)一级房屋拆迁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具有 40 名以上拆迁专业人员; 2 、具有工程技术、法律、经济或财务专业高级职称的管理人员各 1 名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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