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姜堰区建筑施工脚手架劳务作业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 规范建筑施工脚手架劳务分包行为, 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脚手架是指为建筑施工而搭设的上料、堆料与施工作业用的临时结构架;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中的模板支架。本办法所称脚手架劳务作业分为总承包单位自有队伍作业和脚手架劳务分包作业两种情况。本办法所称的建筑施工脚手架劳务分包, 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 以下简称劳务发包人) 将所承包建设工程中的建筑施工脚手架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劳务分包资质的建筑施工脚手架劳务企业(以下简称劳务承包人)的活动。本办法所称班组长( 劳务队长), 是指由劳务承包人聘用并对项目施工劳务作业进行组织和管理的人员。第三条脚手架劳务分包作业实行备案制。凡在我区从事脚手架搭设施工作业的劳务分包企业, 应按规定配齐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 取得相应的劳务分包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到姜堰区建筑工程管理局进行备案。 2 劳务分包企业备案时应提交如下材料: 1.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核对原件); 2.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核对原件); 3. 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核对原件); 4. 公司劳务人员花名册,特种作业人员证件。第四条劳务发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脚手架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劳务承包人,签订建筑劳务分包合同,明确负责该分包工程的班组长(劳务队长) ,劳务发包人应在安全报监时办理劳务分包合同备案。第五条脚手架由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自有劳务队伍施工的,应在安全报监前提供如下材料: 1. 企业拟派劳务队伍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复印件(核对原件); 2. 企业为拟派劳务队伍人员缴纳的六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证明( 自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后执行); 3. 企业拟派脚手架劳务班组长(劳务队长)的任职文件。第六条脚手架由具有分包资质的劳务队伍施工的,劳务承包人应当办理劳务分包合同备案,并提交如下材料: 1. 备案劳务合同; 2. 劳务队长身份证明,劳务承包人颁发的劳务队长聘用证 3 书,劳务队长工作业绩; 3. 拟派劳务队伍花名册,特种作业人员证件。第七条建筑工程脚手架劳务作业项目施工实行班组长(劳务队长) 负责制。区建管局职能科室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 对脚手架劳务作业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建立班组长( 劳务队长) 信用档案,对班组长(劳务队长)进行信用考核。第八条班组长(劳务队长)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 协助劳务承包人与雇用的劳务工签订劳动合同, 办理劳务工上岗及安全操作资格证; (二)负责现场劳务用工记录、编制月工资报表; (三) 对劳务工进行入场前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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