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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传销条例.docx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5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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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ument serial number【NL89WT-NY98YT-NC8CB-NNUUT-NUT108】
禁止传销条例
《禁止传销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 Document serial number【NL89WT-NY98YT-NC8CB-NNUUT-NUT108】
禁止传销条例
《禁止传销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防止欺诈,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持社会稳定,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查处传销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建立查处传销工作的协调机制,对查处传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在各自范围内,查处传销行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依法查处传销行为,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教育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的守法。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举报传销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调查核实,依法查处,并为举报人保密;经调查属实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与奖励。
第二章 传销行为的种类与查处机关
第七条 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组织者或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第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查处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行为。
第九条 利用互联网等媒体发布含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信息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电信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查处。
第十条 在传销中以介绍工作、从事经营活动等名义欺骗他人离开居所地非法聚集并限制其人身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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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0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