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运提单
SHIPPER/EXPORTER(COMPLETE NAME AND ADDRESS)
DELING TRADE BV
P. O. BOX 100
3700 GC BUNSEN
HOLLAND
BOOKING NO.
。不记名背书,货权即归提单的持有人。
记名指示,是在收货人一栏填“To Order of Shipper”,此时,发货人必须在寄单前 在提单后背书;另外还有凭开证申请人指示即L/C中规定“To Order of Applicant”,在
收货人栏就填“ “To Order of XXX Co”;
凭开证行指示,即 L/C 中规定 “To Order of Issuing Bank”,则填 "To Order of
XXXBank”。
在实际业务中,L/C项下提单多使用指示式。托收方式,也普遍使用不记名指示式。若 作成代收行指示式,事先要征得代收行同意。因为根据URC522中第10条a款规定:除非先 征得银行同意,贷物不应直接运交银行,亦不应以银行或银行的提定人为收货人。如未经银 行事先同意,贷物直接运交银行,或以银行的指定人为收货人,然后由银行付款或承兑后将 货物交给付款人时,该银行并无义务提取货物,货物的风险和责任由发货人承担。
被通知人(Notify Party)。原则上该栏一定要按信用证的规定填写。被通知人即 收货人的代理人或提货人,货到目的港后承运人凭该栏提供的内容通知其办理提货,因此,
提单的被通知人一定要有详细的名称和地址,供承运人或目的港及时通知其提货。若L/C 中未规定明确地址,为保持单证一致,可在正本提单中不列明,但要在副本提单上写明被通
知人的详细地址。托收方式下的被通知人一般填托收的付款人。
船名(Ocean Vessel)即由承运人配载的装货的船名,班轮运输多加注航次(.)。
装运港(Port of Loading)。填实际装运货物的港名。L/C项下一定要符合L/C的 规定和要求。如果L/C规定为“中国港口 "(Chinese Port)此时不能照抄,而要按装运的
我国某一港口实际名称填。
卸货港(Port of Discharge)。原则上,L/C项下提单卸货港一定要按L/C规定办 理。但若L/C规定两个以上港口者,或笼统写“XX主要港口 ”如“European Main Ports"
(“欧洲主要港口”)时,只能选择其中之一或填明具体卸货港名称。
如果L/C规定卸货港名后有“In Tiansit to XX”只能在提单上托运人声明栏或唛头下方 空白处加列。尤其我国只负责到卸货港而不负责转运者,不能在卸货港后加填,以说明卖方 只负责到卸货港,以后再转运到何地由买方负责。
另外,(Over1and Common Points)地区出口时,卸货港名后常加 注 “O. C. P XX”。例如 L/C 规定:“Los Angeles O. C. P Chicago",可在提单目的 港填制:Los AngeIes O. C. P;如果要求注明装运最后城市名称时,可在提单的空白处和
唛头下加注"O. C. P. Chicago",以便转运公司办理转运至“Chicago”。
唛头(shipping Marks /Marks &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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