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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案例分析.docx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5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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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案例分析】故意杀人案
案情介绍:
在山东烟台某村刘某因妻子与同村妇女的口舌之争而与同村村民秦某发生厮打,最终引 火上身,被判故意杀人罪。2013年 6月13日20时许,厮打过程中,刘某掏出随身携带的 单刃尖刀,朝秦某胸、腹部连捅七刀认为,刘某的行为是故意伤害而非故意杀人,属故意伤害的过程中防卫 过当而激情错杀秦某,法院认定故意杀人罪不符合罪行相适应的原则。
防卫过当,是指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行 为。从性质上讲,防卫过当是一种轻微的犯罪行为,从防卫过当的整个过程来看,防卫人虽 然出于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为目的,但是有一定的罪过心理,在主观上对自己反击和制 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和结果持放任态度或疏忽大意、过于自信的态度,客观上防卫人的行为明 显超过了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须的限度,因此具有较轻的社会危害性。我国刑法第20条第2 款规定,对防卫过当“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从该款规定来看,防卫过当本身不是罪名, 而是一种量刑考虑情节。刑法对防卫过当的处罚原则,体现了罪行相适应的原则。从审判实 践看,防卫不法侵害超过必要限度而造成重大损害的情况是极为复杂的,应当根据案件的具 体事实和情节进行具体分析,确定是减轻处罚还是免除处罚。一般来说,对防卫过当致人轻 伤的,依法不负刑事责任;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可按照过失重伤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规定 的刑罚减轻处罚;如果具备缓刑条件,可以适用缓刑;如果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 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防卫过当的前提是,当事人主观上是出于为了保护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的动机且符合 正当防卫的适用要件,只是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而具有了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对于防 卫行为,我国刑法对其进行了五个方面的条件约束:第一、只有在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 他人的合法权利受到不法侵害时;第二、必须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第三、必须 是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防卫,而不能对无关的第三者实施;第四、正当防卫不能超过必 要的限度(能阻止对方对自己的侵害),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第五,必须有防卫意图的存在。
本案中,刘某及其辩护人以“考虑到被害人手持铁棍且人多,怕自己妻子吃亏,才回家 拿了该刀”作为防卫过当的理由欠缺考虑。首先,防卫过当强调主观上具有防卫的意识,但 是从客观方面进行考量的,本案中死者秦某确实在双方发生口角之后对刘某妻子进行了伤
害,刘某出于害怕妻子吃亏的主观考虑而携带刀具不能使得刘某有正当防卫的充足理由。且 刘某在面对秦某对自己妻子造成伤害的情况下,对其连砍七刀直至被害人死亡的客观方面使 得防卫明显超出对方造成的伤害。法院没有将防卫过当认定为刘某故意杀人的阻却事由是正 确的。
三、这起案件中秦某作为被害人应该承担过错么?
本案中,秦某已经因为刘某的故意杀人行为死亡,承担刑事责任的主体已经不复存在, 即使秦某本身有故意伤害的主观过错和客观行为,讨论定罪量刑已无必要。但讨论秦某应当 承担何种过错有利于我们更加清楚的了解“被害人过错”的相关规则。
一开始秦某不应用铁棍打刘某的妻子这可能会造成蓄意伤害,在秦某和其刘某发生肢体 冲突被刺伤再次回来与刘某厮打。这间接表明秦某想回去再次伤害刘某本人与其家人,就刘 某与秦某的案发心理状态可以看出你拿铁棍人多,我备刀子,你不打我,我不会主动打你, 你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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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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