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质技监局锅发[1999]154号
第一章总则
第 1 条、为了保证压力容器的安全运行,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2条、本规程适用范围如下:
1、本规程适用于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压力容器:
(1)、最高工作压力(Pw)(注1)(不含液体静压力,下同);
(2)、内直径(非圆形截面指其最大尺寸),且容积(V)(注 2);
(3)、盛装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或最高工作温度高于等于标准沸点液体。(注3)
2、本规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适用于下列压力容器;
(1)、、锅炉房内的分气缸;
(2)、;
(3)、深冷装置中非独立的压力容器、直燃型吸收式制冷装置中的压力容器、空分设备中的冷箱;
(4)、螺旋板换热器;
(5)、水力自动补气气压给水(无塔上水)装置中的气压罐,消防装置中的气体
或气压给水(泡沫)压力罐;
(6)、水处理设备中的离子交换或过滤用压力容器、热水锅炉用膨胀水箱;
(7)、电力行业专用的全封闭式组合电器(电容压力容器);
(8)、橡胶行业使用的轮胎硫化机及承压橡胶模具。
3、本规程适用于上述压力容器所用的安全阀、爆破片装置、紧急切断装置、安全联锁装置、压力表、液面计、测温仪表等安全附件。
4、本规程适用的压力容器除本体外还应包括:
(1)、压力容器与外部管道或装置焊接连接的第一首环向焊缝的焊接坡口、螺纹连接的第一个螺纹接头、法兰连接的第一个法兰密封面、专用连接件或管件连接的第一个密封面;
(2)、压力容器开孔部分的承压盖及其紧固件;
(3)、非受压元件与压力容器本体连接的焊接接头。
第3条、本规程不适用于下列压力容器:
1、超高压容器。
2、各类气瓶。
3、非金属材料制造的压力容器。
4、核压力容器、船舶和铁路机车上的附属压力容器、国防或军事装备用的压力容器、真空下工作的压力容器(不含夹套压力容器)、各项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适用范围内的直接受火焰加热的设备(如烟道式余热锅炉等)。
5、(包括在进料或
,不包括消毒、)。
6、机器上非独立的承压部件(包括压缩机、发电机、泵、柴油机的气缸或承压壳体等,不包括造纸、纺织机械的烘缸、压缩机的辅助压力容器)。
7、无壳体的套管换热器、波纹板换热器、空冷式换热器、冷却排管。
第4条、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组焊)、安装、使用、检验、修理和改造,均应严格执行本规程的规定。
各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监督本规程的执行。
第 5 条、本规程是压力容器质量监督和安全监察的基本要求,有关压力容器的技术标准、部门规章、企事业单位规定等,如果与本规程的规定相抵触时,应以本规程为准。
第6条、本规程第2条适用范围内的压力容器划分为三类(压力容器的压力等级、品种、介质毒性程度和易燃介质的划分见附件一):
1、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第三类压力容器:
(1)、高压容器;
(2)、中压容器(仅限毒性程度为极度和高度危害介质);
(3)、中压储存容器(仅限易燃或毒性程度为中度危害介质,且 PV 乘积大于 10Mpa·m3); (注2)
(4)、中压反应容器(仅限易燃或毒性程度为中度危害介质,且 PV 乘各大于等于0
.5Mpa·m3);
(5)、低压容器(仅限毒性程度为极度和高度危害介质,且 PV 乘积大于等于 ·m3);
(6)、高压、中压管壳式余热锅炉;(注4)
(7)、中压搪玻璃压力容器;
(8)、使用强度级别较高(指相应标准中抗拉强度规定值下限大于等于540Mpa)的材料制造的压力容器;
(9)、移动式压力容器,包括铁路罐车(介质为液化气体、低温液体)、罐式汽车[液化气体运输(半挂)车、低温液体运输(半挂)车、水久气体运输(半挂) 车]和罐式集装箱(介质为液化气体、低温液体)等;
(10)、球形储罐(容积大于等于50m3);
(11)、低温液体储存容顺(容积大于5m3)。
2、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第二类压力容器(本条第1款规定的除外):
(1)、中压容器;
(2)、低压容器(仅限毒性程度为极度和高度危害介质);
(3)、低压反应容器和低压储存容器(仅限易燃介质或毒性程度为中度危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 福建物质结构研究所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