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继承答辩状
遗产继承答辩状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被继承人的合法遗嘱承接被继承人遗产的人为继承人,遗产继承答辩状怎么写?来看下面的范文:
遗产继承答辩状【1】
答辩人现就原告知答辩人法
遗产继承答辩状
遗产继承答辩状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被继承人的合法遗嘱承接被继承人遗产的人为继承人,遗产继承答辩状怎么写?来看下面的范文:
遗产继承答辩状【1】
答辩人现就原告知答辩人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提出答辩看法如下:
一、原告所诉房产中东屋三间为李乙申请所建,不能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第一,据房管局供应的《私有房屋登记换证申请表》记载,李乙、朱与原告共有的坐落在营市街00号(原000号)房产来源是继承李甲房产所得。
但是,房管局供应的李甲1951年的《土地地上权利证书》记载的房产是房三间,而不是现在房产证上登记的间数。
其次,依据房管局供应的《私房登记发证申请书》记载,除李甲1951年的《土地地上权利证书》记载的房三间外,其余的房产分别是1966年和11012年李乙申请自建的房产。
第三,依据房管局、城建局供应的.《建议临时建筑工程许可证》记载,李乙申请于11012年5月7日至11012年5月30日新建平房37、5平方米,即现在房产证登记的东屋三间。
当时,李甲早已去世,因此,不能作为李甲的遗产继承。
第四,依据槐荫街00号房邻居供应的证人证言证明,现在房产证登记的东屋三间是经李乙申请,由李乙子投资建设的,不能作为李甲的遗产继承。
同时,原告亦证明李乙子11012年5月建婚房东屋两间。
二、原告将营市街00号(原000号)李乙申请所建东屋三间作为共同财产分割没有法律依据,应为不当得利。
第一,原告将营市街00号(原000号)李乙申请所建房屋作为共有房产分割没有法律依据。
依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财产的取得分为因合同取得、因继承取得、因遗赠取得、因劳动生产取得、因征收取得和因法院判决取得等等。
原告将被继承人死亡后,李乙申请所建房屋,作为被继承人的财产继承没有法律依据,也不符合法定取得的要件。
其次,原告将营市街00号(原000号)李乙申请所建东屋三间作为共有财产,是一种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的依据,使得他人遭遇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
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依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得利返还受损失的人。
因此,原告将李乙申请所建房产作为共有财产是一种不当得利,应当返还给财产全部人,分割他人财产是违法的。
三、李乙夫妻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抚养义务,在安排遗产时,可以多安排到一部分遗产。
李乙夫妻长期与父母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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