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与纳税筹划
以下有一个典型案例:
甲、乙两家公司签订货物买卖合同,货款总额达860万元,商定结算方式为托收承付(验货付款)。甲公司如期发货,并于当天办妥托收手续,。一个月后甲公司收到对方拒付款通知,理由
合同与纳税筹划
以下有一个典型案例:
甲、乙两家公司签订货物买卖合同,货款总额达860万元,商定结算方式为托收承付(验货付款)。甲公司如期发货,并于当天办妥托收手续,。一个月后甲公司收到对方拒付款通知,理由是收到货物质量与合同商定不符,即几次派人到乙公司协商,无果,遂诉至法院。最终法院判决驳回甲公司诉讼恳求,此时已经过两年多时间。
上述案例中,甲公司最终依据退货单办理了税额抵扣手续,但一百多万元垫付税款占用了很长一段时间,对甲公司这样的流淌资金不太充分的中小企业造成了很大的压力。假如该案中甲公司不采纳托收承付的结算方式,而是采纳汇兑、直接收款的方式就可以避开上述资金占用的问题。由于税法规定:实行托收承付和托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汇兑、直接收款发生纳税义务时间是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
通过以上案例可以看出在合同签订时同样可以进展税收筹划,由于税法是比拟固定的,一经制定公布,在数年甚至十数年根本上不会有太大转变;但交易方式的选择是多种多样的,根据契约自由的原则,它完全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既然这样,交易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就可以选择对自己风险较小的有利交易方式,同时进展税收筹划尽量避开垫付税款和多缴税款的状况,特殊要考虑到合同履行消失纠纷时税收方面的避税问题。
合同应尽量延迟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对于增殖税、消费税、营业税等流转税纳税筹划一个根本方法就是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而这与合同商定的付款结算方式,交货时间、方式和票据金额、交付时间等有亲密的联系,甚至可以说是几乎由合同的这些条款打算,因此在合同签约的过程中,对这些条款要赐予充分的留意,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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