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损坏补偿情况通知 - 通知意见 -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驻新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做好采煤造成建筑物损坏补偿工作,公开公正、及时高效地处理工农利益纠纷,切实维护工农关系和社会稳
建筑物损坏补偿情况通知 - 通知意见 -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驻新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做好采煤造成建筑物损坏补偿工作,公开公正、及时高效地处理工农利益纠纷,切实维护工农关系和社会稳定,促进“和谐”建设,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省搬迁压煤建筑物暂行规定〉中补偿标准的通知》,省人民政府压煤村庄搬迁办公室、省煤炭工业局《关于加强压煤村庄、重要压煤建筑物下开采管理及民房斑裂(重要建筑物损害)赔偿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规范采煤造成建筑物损坏补偿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规范补偿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多年来,我市处理采煤损坏建筑物补偿问题主要依据鲁政发〔1999〕24号文件、鲁政搬〔2022〕13号、鲁政搬函〔2022〕3号文件、市地矿协〔2022〕4号文件等有关规定,这些文件虽然有斑裂等级、补偿标准等宏观性的规定,但没有明确具体的操作办法,尤其是在补偿程序和监管措施上未作相应规定,在实践中出现了随意操作、执行标准不统一、补偿情况不公开、逃避监管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影响了补偿工作的严肃性、公开性、合理性,损害了权益人的利益,增加了社会不稳定因素。只有规范、约束补偿行为,才能有效解决这些问题,确保补偿工作的公平公正,维护好权益人的应得利益。各级一定要从密切工农关系、建设“和谐”的高度认识此项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认真研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严格执行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规范补偿的措施办法,确保补偿工作的健康、有序、顺利开展。
二、工作原则、政策标准与工作程序
(一)工作原则
坚持“以技术论证为手段,已查清原因为前提,以政策法规为依据,以合理解决为目的”的工作原则。
(二)政策标准
认真执行鲁政发〔1999〕24号文件、鲁政搬函〔2022〕3号文件、市地矿协〔2022〕4号文件等规定的补偿政策和标准。因采煤需要搬迁的建筑物,执行鲁政办发〔2022〕40号文件规定的补偿标准。
(三)工作程序
1、申请报批。实行补偿工作逐级审批制度,村“两委”向乡镇(街道)工农办提出书面申请,乡镇(街道)工农办向市工农办提出书面申请(权益人为非乡镇或街道管理的,由权益人直接向市工农办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补偿工作。不经审批擅自进行补偿的,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责任方自负。
2、委托代理。在查验受损建筑物之前,由市工农办牵头,召开有关各方人员参加的协调会议,除学习补偿工作政策外,权益人属村委会管理的,村“两委”与之签订《补偿工作委托代理书》,由权益人自愿委托村“两委”代行处理补偿工作中的有关事宜,使村“两委”的行为合法化。
3、实地丈量。市工农办与其他有关各方人员组成联合工作组,对受损建筑物逐一实地测量,确定受损面积和结构,验完一处确认一处,由权益人签字、盖章认可。
4、定级算帐。在据实丈量的基础上,工作人员依据有关文件规定,确定损坏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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