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开工后补办质监手续工程的质监管理规定
对于违反规定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擅自开工的工程,质监站 应责令工程立即停止施工,并报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建设工程质 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对符合补办手续的工程,经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同意后,先开工后补办质监手续工程的质监管理规定
对于违反规定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擅自开工的工程,质监站 应责令工程立即停止施工,并报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建设工程质 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对符合补办手续的工程,经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同意后,责令建设单位到质监站补办工程质量监督登记手 续。
一、 对补办工程质量监督登记手续的工程应审查下列内容:
(1)检测机构对工程已施工部位的结构安全情况作出的检测报 告;
(2 )补办工程质量监督登记手续申请书;
勘察、设计、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对已施工部分工程质量 情况的评价报告;
已施工部分的质量保证资料;
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登记手续所需要的其它资料。
二、 对未办理质量监督登记且未经建设局及站领导批准的先开工 工程,监督员不得私自进场监督,监督员有报告及查处的职责。在补 办质量监督登记手续后,建设单位应对先开工的情况作出必要的文字 说明,对未在质监站监督下已施工部分,监督员应先核查施工技术资 料,资料基本符合要求的,按上述(1)〜(5)条款要求进行处理,如采 用桩基或地基处理的,应责成施工单位进行施工期间和使用期一年以 上的沉降观测。工程竣工验收后须使用一年经复查无结构安全问题后 方可给予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三、 对经批准先进场监督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对先开工情况作出 必要的文字说明,监督员应及时发出催办手续函后再对地基、基础、 主体工程进行监督验收,核查工程施工技术资料,并做好工程监督记 录及监督档案的收集工作,如需工程竣工验收,但仍未办理相关质监 登记手续的,建设单位应再次向建设局提交申请报告,经批准后送交 质监站方可进行工程竣工验收。
四、 对竣工且已使用的工程,不予补办质监登记手续,只依据建 设单位提供的有效资料及现场实体状况出具质量检查意见。
五、 对未按建设程序办理有关手续的工程,监督员应将上级批准 报告、补办质监登记手续、有关技术资料、监督档案资料等一并存档, 并作出必要的存档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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