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的门牌编排亟待规范
商品房的门牌编排亟待规范
事件起由:L市某开发商将所建小区千余套小高层商品住房的门牌,除极少数从第一层起编外,绝大多数楼房从第二层开始起编,并以此向上类推。细心的购房人在拿到房产证后,经仔细研判,窥得其中奥妙:原来,小高层的商品房价是以第一层楼房价为基准价的,每增加一层,每平方米价格上浮50元。小区业主在交涉无效的情况下,遂将开发商诉到了市房地产仲裁委员会。仲裁委经调查、取证、调解后,裁定:开发商将虚增的每平方米50元退还给业主。
在这一过程中,一方面开发商以商品房的门牌号是房产登记部门核准的为由,拒绝退款。另一方面是房产登记部门的工作人员对上访业主给出了这样的解释:商品房的门牌号均是由开发商编排好并到有关部门核准后提供的,房产登记部门依照这样的信息录入并无不妥,而且国家在商品房的门牌编排方面并无明文规定。由此可见,规范商品房门牌编排之必要。其实国家在商品房的门牌编排方面是有规定的,只是许多方面需要细化。
《房屋登记办法》第20条规定:“申请登记的内容与有关材料证明的事实一致。”这一条目可以理解为,开发商提供的商品房门牌编号必须与商品房的实际情况相符,房产登记部门方可予以登记。
《房屋登记簿管理试行办法》的附件对房屋坐落的解释是这样的:“记载房屋的具体地理位置,具体指有关部门依法确定的房屋坐落,一般包括街道名称、门牌号、幢号、楼层号、房(室)号等。”
这里对房屋坐落的解释,是对房屋门牌编排各种要素的规范。其中的“楼层号”必须以实际的楼层号进行标示,当然不可以虚增。
《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审核”条目第2项下的第2、3小项是这样规定的:“申请登记的房地产信息与申请材料、登记簿记载一致;实地查看结果与申请材料登记簿记载
一致。”这就要求我们房产登记部门的工作人员,必须做好实地查看工作,做到实地查看结果与申请材料、登记簿记载一致。
门牌问题与人民群众的工作生活、交流交往紧密相连,与城市建设、社会管理、改善民生和社会和谐密切相关。规范城市门牌号码的设置和管理,是社会管理和城市建设必不可少的基础性工作。当前,应从以下方面进行规范和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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