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资金运营讲解
资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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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支付结算方式
二、国内贸易结算方式
三、国际贸易结算方式
四、资金考核
五、内部银行
六、资金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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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5、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的持票人;
6、对取得背书不连续票据的持票人;
7、符合《票据法》规定的其他抗辩事由。(注意退票时留存复印件)
票据债务人对下列情况不得拒绝付款:
1、与出票人之间有抗辩事由;
2、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有抗辩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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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的出票及签章
1、票据的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
2、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
3、日期的书写必须符合规定: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为防止变造,在填写月、日时,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和叁拾的,应在其前加“零”;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在其前加“壹”。票据出票日期使用小写填写的,银行不予受理。大写日期未按要求规范填写的,银行可予受理,但由此造成损失的,由出票人自行承担。(2008年1月16日,大写贰零零捌年零壹月壹拾陆日)
收款人名称应使用全称或规范化简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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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的背书及转让
背书: 背书连续:是指票据第一次背书转让的背书人是票据上记载的收款人,前次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是后一次背书转让的背书人,依次前后衔接,最后一次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是票据的最后持票人
粘单:当票据凭证不能满足背书人记载事项的需要,可加附粘单,粘附于票据凭证上。
票据可以背书转让,但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不得背书转让。
我名式背书,背书有三个要素:背书人在票据背面签章、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和背书日期。其中背书人签章和被背书人名称为绝对记载事项,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票据到期日前背书。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票据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票据的,依法举证,证明其票据权利。
背书连续:是指票据第一次背书转让的背书人是票据上记载的收款人,前次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是后一次背书转让的背书人,依次前后衔接,最后一次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是票据的最后持票人(见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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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的背书及转让(续1)
票据正面的收款人为“天津XX公司”,需背书转让给“重庆市XX公司”,背书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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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的背书及转让(续2)
粘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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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的提示付款期与票据权利时效
提示付款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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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 类
起始日
期限
汇票
银行汇票
自出票日
1个月
商业汇票
自票据到期日
10天
本 票
自出票日
最长2个月
支 票
自出票日
10天
票据的提示付款期与票据权利时效(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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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 类
起始日
期限
汇票
银行汇票
自出票日
2年
商业汇票
自票据到期日
2年
本 票
自出票日
2年
支 票
自出票日
6个月
票据丧失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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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失:
可以挂失的票据:1、已承兑的商业汇票;2、支票(包括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3、现金银行汇票;4、现金银行本票。
不能挂失的票据:1、转账银行汇票;2、转账银行本票;3、各类空白票据。
票据丧失的处理(续1)
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后查明挂失票据确未付款时,应立即暂停支付。
挂失仅仅是应急措施,仍需通过公示催告或民事诉讼方式解决票据的权利人问题。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没有收到人民法院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持票人提示付款并依法向持票人付款的,银行不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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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票据要素一揽表(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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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种类
票据当事人
挂失
转让
出票人
承兑人
付款人
转让背书人
保证人
持票人
银行汇票
现金银行汇票
银行
\
银行
\
一般无
个人
√
X
转账银行汇票
银行
\
银行
单位或个人
一般无
单位或个人
X
√
商业汇票
商业承兑汇票
企业
企业
企业
企业或银行
可能有
企业或银行
√
√
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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