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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农村经济
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农村经济
摘要:本文回顾了新中国成立后农村社会经济在计划经济社会组织,则是政社合一的农村人民公社[1]。
政社合一的农村人民公社的构建,意味着把农村各级经济组织变成各级行政机构的附属物,以党和行政组织的职能代替经济组织的职能,否定各级经济组织是独立自主的经济实体。这种管理体制的形成,为的是强化国家对农业生产、流通的行政干预。政社合一的农村人民公社,起着抑制价值规律和市场调节的作用,是确保农产品统购统销贯彻到底的基层组织制度形式。政社合一的农村人民公社,就其实质而言,是国家控制农民经济权利的一种制度形式。这集中表现在国家通过指令性生产计划、农产品统购统销、关闭农贸市场、限制农村人口向城市流动等,使国家实际上成为农村人民公社生产要素的第一决策者、支配者、受益者。与一般意义上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不同,政社合一的农村人民公社从一开始就被置于国家的严格控制下,在这一点上与国营企业几乎没有差别,所不同的是,国家虽然支配和控制农村人民公社,但却不对控制的后果负责,而国家支配和控制国营企业,则要以财政担保其就业、工资和其他社会福利。客观地说,我国传统选择的主要缺陷,与其说是选择了优先发展重工业的超前工业化发展战略,毋庸说是选择了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
体制。但是后者又是前者赖以运作的体制保证,两者之间是相辅相成的。
我国之所以有可能选择渐进式的改革,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我国的公有化、社会化程度比原苏联低得多,特别是有80%多的人口生活在公有化、社会化很低的农村。我国市场取向改革之前的农村人民公社,名曰“一大二公”,实为“一大二空”,即公有财产相当薄弱。这就使得我国有可能在计划经济体制的核心部门即国有经济部门的改革受阻的情况下,采用体制外改革的先行战略。我国渐进式改革的一个重要表现,就是首先从农村启动,当农村改革取得初步成效,再把改革的重点逐步转到城市。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之所以会以农村作为突破口,最主要的原因是农村是受计划经济体制压抑最严重的地方,或者说是作出牺牲最大的地方,也可以说是传统计划经济体制发育最薄弱的地方。选择这一领域作为突破口,其改革阻力或改革成本较低,有利于迅速打开改革的局面。如果说我国城市经济体制改革更多地表现为自上而下地推动,那么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则更多地表现为自下而上地倒逼。与其相联系,城市居民对经济体制改革的积极性,远不如农民群众对经济体制改革的积极性。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之所以从农村突破,并迅速打开局面,是不能单纯从政府的意志和行为来解释的,它同广大农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以及所表现出来的冲劲(包括盖手印、写血书、冒风险等)是有很大的关系的。我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在其起步阶段,具有超前的性质,即农民群众自发构造的新制度安排,往往超越于政府设置的制度供给范围。1978年召开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政府对农民群众自发搞起来的包产到户,也经历了“不许搞”到多数地方“不要搞”,再到“是社会主义集体经济的生产责任制”,再到“是马克思主义合作制理论的新发展”,前后经历了四年多的时间。正如邓小平1992年1月的南方谈话指出的:“农村搞家庭联产承包,这个发明权是农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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