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济南市技工院校国家资助金
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山东冶金技师学院、市属各技工院校:
现将《济南市技工院校国家资助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4月20日
济南市技工院校国家资助金
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国家资助金管理,确保国家资助政策顺利实施,根据《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鲁财教〔2013〕64号)文件、《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鲁财教〔2013〕65号)文件、《关于加强全省技工院校学生助学金管理和监督的通知》(鲁人社字〔2016〕43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济南市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济财教〔2015〕19号)等文件,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二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指导技工院校落实国家资助政策,受理技工院校国家资助金的申请,对技工院校国家资助金审核、拨付和监督检查。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职业能力建设处、财审计处、基金监督处组成济南市技工院校国家资助金管理工作小组(以下简称管理小组)具体负责组织工作。
第三条技工院校应成立以院(校)长为组长的五人以上国家资助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实行法人代表责任制,院(校)长为第一责任人。领导小组下设院(校)国家资助金管理办公室,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受理
本院(校)资助金申报、审核、认定、发放和管理等工作。
第三章注册学籍
第四条技工院校应于每年4月10日和10月10日前,将新生基本信息录入《全国技工院校电子注册和统计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学籍管理系统),进行学籍注册。注册学生中凡出现转学、退学、休学等情况的,应按规定办理相应手续,并于学籍异动发生之日起10日内在信息系统中进行异动申报,做到学籍信息更新及时,真实有效。管理小组于4月20日前和10月20日前完成对注册学籍的审批。春季招生期:前年10月21日至当年4月10日;秋季招生期:当年4月21日至当年10月10日。
第四章资格认定
第五条免学费学生资格认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全国技工院校电子注册与统计信息管理系统》中注册取得山东省济南市技工院校学籍;
(二)符合资助政策的技工院校全日制一、二、三年级在校生。
任何技工院校不得以任何理由突破国家资助政策,不得将实际为高等学校“预科班”学生、普通高中教育学生、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及学制不满一年的学生、未脱产并有工资收入的企业职工
及其它不符合规定的人员注册为技工院校学籍纳入资助范围。不得将与其他中职学校、技工院校重复注册、重复申请的学生纳入资助范围。开展联合办学、设置院(校)外教学点及涉农专业的技工院校,须经管理小组批准后方可纳入资助范围。
第六条助学金学生资格认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技工院校全日制正式学籍在校一、二年级涉农专业学生。
(二)技工院校全日制正式学籍在校一、二年级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为在校生的10%。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标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
(1).持有《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特困职工优惠证》家庭的学生;
(2).无法定抚养人,或者其法定抚养义务人无抚养能力的孤儿(含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孤儿);
(3).革命烈士或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无直接经济来源者;
(4).无固定经济来源家庭的学生或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由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
第五章工作程序
第七条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提出申请,并于学籍注册截止日后两周内提交以下材料:
(一)《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采集表》(附件1);
(二)《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免学费资金申请表》(附件2);
(三)《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附件3);
(四)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居民户口薄及家庭经济困难状况证明等。
第八条技工院校接收学生个人资助申请后,按以下程序进行审核:
(一)班级初审。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班主任为组长,学生干部和学生代表为成员的三人以上评定小组,负责本班级免学费、助学金的资格认定、民主评议及向本院(校)国家资助金管理办公室申报工作。班主任、学生干部、学生代表根据本院(校)学籍管理人员提供的学生信息核实本班学生信息,并在本班级《技工院校国家免学费学生花名册》(附件4)、《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免学费资金申请表》(附件2)、《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附件3)上签字认定。
(二)技工院校复核。院(校)国家资助金管理办公室对各班级上报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在学籍、资格核实无误后,向院(校)国家资助金管理领导小组提交受助学生名单,由院(校)国家资助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专题会议,初步研究确定受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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