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医学证明管理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
《出生医学证明》原签发助产机构提供的新生儿出生时的基本情 况、病历号、原编号的证明,并且加盖原助产机构的《出生医学证 明》专用章和公章;
父母双方或监护人户口簿及身份证;
持在《长春日报》登载的《件的起直编码与数量 登记入册,并由接收人和验收人分别签字。
二、领发登记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与签发机构在证件领发时,将每次领发 《出生医学证明》的日期、单位、证号登记入册,并由领证人签字、 发证人签字备查。
三、首次签发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实行计算机打印,无计算机打印系统的机 构出生的新生儿,由所在地辖区妇幼保健机构负责打印《出生医学证 明》。
各助产机构应在新生儿出生后及时出具《《出生医学证明》首次 签发登记表》,作为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原始凭据同,同时在发 放记录本登记备查。填写《《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时, 需提供新生儿父母人效身份证件原件;表中的分娩信息和新生儿姓名 及其父母相关信息分别 由接生人员和领证人填写,所有项目要字迹清 楚;若出现涂
改,相应内容须由接生人员或领证人确认。
签发机构凭新生儿父母有效证件原件及《《出生医学证明》首次 签发登记表》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做好签发登记,《出生医学证 明》正本由新生儿父母亲领取,副员由户口登记机关拆切、保管,存 根由签发机构拆切,若领证人不是新生儿母亲还需新生儿母亲签字的 委托书,以及领证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对于未提供新生儿父亲 信息的,新生儿母亲须提供书面声明(单亲书面声明)。签发机构可 在《出生医学证明》上父亲信息的相应栏目处填写;对于新生儿 母亲有效证件身份证件原件与住院分娩登记的产妇姓名等相关信息不 一致的,领证人需提供法定鉴定机构有关亲子鉴定的证明。
由于急产等特殊情况,在助产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的新生儿,不 需要妇幼保健机构为其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在亲生儿出生后一个 月内,亲生儿父母可持下列材料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按户籍管理 规定办理出生申报:
1、亲生儿父母双方的书面申请、有效身份证件;
2、亲生儿出生时两名以上见证人的书面证明;
3、亲生儿父母双方户口所在地村(居)委员会或工作单位人事部 门出具的出生事实证明或亲子鉴定证明。
四、换发制度
换发是指原签发机构为因当事人或签发机构责任导致原《出
生医学证明》无效,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亲生儿更换《出生医 学证明》
1、由户口登记机关提供相关证明不能进行登记而需要变更亲生儿 姓名的。
2、当事人提供法定鉴定机构有关亲子鉴定的证明,要求变更父亲 或母亲信息的。
因签发机构的责任导致《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签
发机构应及时换发有效的《出生医学证明》;因当事人的责任导 致《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申领人可向原签发机构所在地辖区妇幼 保健院机构书面申请换发。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出生医学证明》正、 副员完整情况予以相应换发,换发后原证件由换发机构归档保存,做 好编号和换发原因登记,并由领证人、发证人签字。
五、补发制度
补发是指原签发机构所在地区(市)级卫生行政部门为因遗失、 被盗等情况造成《出生医学证明》丧失的亲生儿补办《出生医学证 明》。
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由签发机构所在地辖区妇幼保健机构统一 办理,亲生儿父母或监护人持有效身份证件、书面申请、原签发单位 出具的相应分娩记录和原《出生医学证明》存根复印件,亲生儿父母 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是否登记户口的证明等材料,向签发单位所 在地县(市、区)级卫生
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提出补发申请;经确认情况属实, 将丢失证件编号等信息在当地新闻媒体声明作废一个月后,可予以补 发(已申报出生登记的只补发正员,副员由补发单位保存)。
补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内容须一原证信息一致,并加盖《出生 医学证明》补发专用章。补发后及时将相关信息登记,并由领证人、 发证人签字。
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只使用于1996年3月1日以后出生的婴 儿,对于1996年3月1日前出生的公民,如需出生证明,以出生公证 书为合法有效证件。
六、废证登记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废证是指在运输、存储过程中毁损、遗失的空 白《出生医学证明》或因打印、填写错误未签发的证件,各签发机构 要加强废证的管理,认真登记废证编号和作废原因,严格控制废证 率,对于废证率超过1%勺应予以整改。
对运输、发放等工作出现的废证,管理和签发机构应在《出生医 学证明》上标识作废,并将《出生医学证明》编号和作废原因登记、
存档,做好相关信息登记,每年度产生的废证于次年 1月5日前上交 县妇幼保健院并逐级上交至市妇幼保健院办公室由办公室统一报省证 件办集中销毁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