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运代理
案例及评析
一、国际货运代理作为代理人
货运代理受货主的委托,在其授权范围内,以委托人的名义从事代理行为,其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人承担。在内部关系上,委托人和货运代理之间是代理合同关系,货运代理享有代理人的权利,承担代理人的义务。在外部关系上,货运代理不是货主与他人所签合同的主体,不享有该合同的权利,也不承担该合同的义务。
(一)选择承运人有误,货运代理承担责任
某货运代理作为进口商的代理人,负责从A港接受一批艺术作品,在120海里外的B港交货。该批作品用于国际展览,要求货运代理在规定的日期之前于B港交付全部货物。货运代理在A港接受货物后,通过定期货运卡车将大部分货物陆运到B港。由于货运卡车出现季节性短缺,一小部分货物无法及时运抵。于是货运代理在卡车市场雇佣了一辆货运车,要求于指定日期前抵达B港。而后,该承载货物的货车连同货物一起下落不明。
【评析】货运车造成的损失,货运代理是否也要负责呢?对此,有人提出货运代理仅为代理人,对处于承运人掌管期间的货物灭失不必负责,这一主张似乎有道理。然而根据FIATA关于货运代理谨慎责任之规定,货运代理应克尽职责采取合理措施,否则需承担相应责任。本案中造成货物灭失的原因与货运代理所选择的承运人有直接的关系。由于其未尽合理而谨慎职责,在把货物交给承运人掌管之前,甚至没有尽到最低限度的谨慎,检验承运人的证书,考查承运人的背景,致使货物灭失。因而他应对选择承运人的过失负责,承担由此给货主造成的货物灭失的责任。
(二)仓单品名有误,货运代理赔偿数千美元
浙江省某货运代理公司接受椒江市某进出口公司的委托出运一票货物,即100桶扑热息痛,40桶葡萄糖酸钙,至哥伦比亚。当货物运抵目的港后,哥伦比亚海关发现实际货物为140桶扑热息痛,海关当即将多发的40桶扑热息痛(价值3800美元)没收,并罚款1900美元(合计5700美元)。椒江市某进出口公司得知这一错装事件后通知货运代理,货运代理立即进行调查,查明果然是多装了40桶扑热息痛,同时误将40桶葡萄糖酸钙留在货运代理仓库内。究其原因,是因为业务人员工作疏忽,在开出仓单时,仅写了一种货名即扑热息痛而造成的。
事故发生后,客户要求中方为其洗刷走私罪名和取消没收货物及罚款的决定。为此,货运代理与哥伦比亚驻中国大使馆签证处联系,请他们出具签证以免除哥伦比亚海关的处罚。哥伦比亚驻中国大使馆商务参赞处要求提供公证处公证及外交部领事司的证明,方可办理签证。为搞清具体解决途径,货运代理的上级主管部门与买方所在国的有关部门直接联系。然而,最终还是无法免除被哥伦比亚海关没收和罚款的处罚。结果货运代理需承担由于代理过失,即打单错误所引起的全部经济损失。
【评析】这起情节极简单、责任极分明的案件向人们揭示了一个极易被忽视的道理,即货运代理看起来是一种无本生意、极易操作的业务,其实并非如此。它学问很多也很深,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错误操作,如:选择运输工具有误、选择承运人有误、发往目的地有误、报关内容有误、投保有误、保单内容被忽视以及仓库保管不当等,都可能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因此,在发达国家,货运代理为转移其风险,一般都投保货运代理责任险。
二、国际货运代理作为当事人
国际货运代理与货主直接订立委托代理合同处于代理人地位。
国际货运代理以自己拥有的运输工具进行运输,或以自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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