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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解散及清算程序
外商投资企业解散及清算程序(新公司法版)
一、法律适用
外商投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工作应按照公司法和外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清算组成员名单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审批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派人进行监督企业清算。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公司权力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外资企业的清算方案(程序、原则)等还需提交审批机关备案。
、缴销批准证书
清算组应在清算期内缴清企业各项税款。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制作清算报告,经企业权力机构确认后,报送审批机关,同时向审批机关缴销批准证书。审批机关收到清算报告和批准证书后,在全国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管理系统中完成企业终止相关信息的录入和操作,并由系统自动生成回执(可视为审批机构出具的清算报告备案证明),企业凭回执向税务、海关、外汇等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公告终止
公司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44条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其中,清算报告中应当附税务机关的注销证明、海关出具的办结海关手续证明或者未办理海关登记手续的证明。
附:外商投资企业解散或终止的相关法律文件条文
⑴《公司法》规定: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执行董事或联合管理委员会等公司权力机构(以下简称权力机构)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183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公司法》第183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⑵《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规定:
合营企业在下列情况下解散:
(一)合营期限届满;
(二)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
(三)合营一方不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四)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
(五)合营企业未达到其经营目的,同时又无发展前途;
(六)合营企业合同、章程所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已经出现。
前款第(二)、(四)、(五)、(六)项情况发生的,由董事会提出解散申请书,报审批机构批准;第(三)项情况发生的,由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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