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旅行社
一、经营业务
(一)外商投资旅行社可以经营入境旅游业务和国内旅游业务;
(二)外商投资旅行社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三)外商投资旅行社不得经营中国公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中国其他地区的人赴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旅游的业务。
二、投资形式
以中外合资、合作、外商独资形式设立。
三、设立条件
(一)外商控股旅行社境外投资者的要求
1、境外投资方是旅行社或者是主要从事旅游经营业务的企业;
2、境外投资方年旅游经营总额4000万美元以上;
3、境外投资方是本国(地区)旅游行业协会的会员;
4、境外投资方具有良好的国际信誉和先进的旅行社管理经验;
5、境外投资方遵守中国法律及中国旅游业的有关法规。
设立外商独资旅行社的境外投资方,除应符合上述规定的条件外,第2条规定的年旅游经营总额应在5亿美元以上。
(二)中国投资者的要求
中国投资者是依法设立的公司,最近3年无违法或者重大违规记录,符合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慎的和特定行业的要求。
(三)符合旅游业发展规划;
(四)符合旅游市场需要;
(五)注册资本不少于250万元人民币。
(六)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方可在上海设立控股或独资旅行社。
(七)每个境外投资方申请设立外商控股或外商独资旅行社,一般只批准成立一家。
四、审批程序
(一)申请者向上海市旅游事业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关文件,上海市旅游事业管理委员会初审后,上报国家旅游局。国家旅游局进行审查批准后,颁发《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审定意见书》;
(二)申请者将〈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审定意见书〉以及投资各方共同签定的合同、章程等有关文件,报送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经初审后上报国家商务部进行审批。予以批准的,办法《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三)申请者持《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向国家旅游局申领《旅行社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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