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场站设计规范
第 条
为使我国城市公共交通能适应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的需要,使其站、场、厂等主要设备能依据规定要求进行科学规划和合理设计,特拟订本规范。
第 条
城市公共交通是城
第 条
为了保证首末站的建设规模,回车道(行车道)和候车廊的用地不包含在 90~ 100m2 的计算指标内。
第 条
末站泊车坪的大小按线路运营车辆车位面积的 10%计算;末
站生产、生活性建筑面积一般为首站建筑面积的 12~ 15%。
若全线单程运转时间超出 30min ,则末站增添开水间、备餐
间等建筑,全站建筑面积宜为首站的 20%。
优选
第 条
若首末站建加油设备,其用地应参照 GBJ 67— 84《汽车库设
计防火规范》 的相关要求另行核算后加入, 并按其要求建设。
第 条
车队办公用地应按所辖线路装备的运营车辆总数独自进行
计算(不含在首末站用地指标内) ,计算指标宜每辆标准车
1m2。
第 条
枢纽站的建设一定一致规划设计,其总平面部署应保证车辆按路线分道有序行驶;在电、汽车都有的枢纽站,应特别布
置好电车的躲让线网和越车通道。 枢纽站的用地参照第
条就地取材进行核算。城市规划部门宜在枢纽站邻近安排自行车泊车处 。
第二节,城市公共电、汽车半途站
第 条
半途站应设置在公共交通线路沿途所经过的各主要客流集散点上。城市规划交通管理部门有责任为这些站点的设置供给方便。如所设站点与城市交通管理规则确有矛盾,阻碍交通,应磋商调整。
第 条
半途站应沿街部署,站址宜选在能按要求达成车辆的停和通两项任务的地方。
优选
第 条
在路段上设置停靠站时,上、下行对称的站点宜在道路平面
上错开,即叉位设站。其错开距离宜不小于 50m。在骨干道上,快车道宽度大于或等于 22m 时也可不错开。 假如路旁绿带较宽,宜采纳港湾式半途站。
第 条
在交错路口邻近设置半途站时, 一般设在过交错口 50m 之外
处。在大城市车辆许多的骨干道上,宜设在 100m 之外处。
第 条
几条公交线路重复经过同一路段时,其半途站宜归并。站的通行能力应与各条线 路最大发车频次的总和相适应。在并站的状况下,电、汽车不该共用同一停靠点;两条以上电、汽车共用同一车站时,应有分开的停靠点,其最小间距宜不
小于 2~ 倍标准车长;共用同一停靠点的线路宜不多于 3 条。
第 条
半途站的站距要合理选择,均匀站距宜在 500~600m 。市中心区站距宜选择下限值;城市边沿地域和郊区的站距宜选择上限值;百万人口以上的特大城市,站距可大于上限值。
第 条
公共交通的线路长度不宜过长或太短。其取值市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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