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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五、六章 银行支付结算办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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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第4章银行支付结算办法(概述)
第5章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票据与银行卡)
第6章银行支付结算办法(传统结算)
一、相关概念 1、结算:系为实现因货物买卖、服务贸易、金融投资、消费等引发的债权债务及资金转移而发生的货币收付。结算按其支付的形式的区别,分为现金结算和转账结算两种。 2、现金结算:即直接用现金进行的货币收付。其充分运用了货币流通手段的职能。(现金是金属币或纸币实体的货币形态,它有固定的面额、图案和发行机构。)
第4章银行支付结算办法(概述)
3、转账结算:是通过银行划账的方式(即将款项从付款人账户划转到收款人账户),实现资金在银行账户上的转移。其充分运用了货币支付手段的职能。
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目的是快速、有序、安全地实现货币所有权在经济和社会活动参与者间的转移。而此目的的实现需要科学地管理为保障。比如:在一个国家的转账结算中,票据结算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从票据的开立、流通、支付到票据的清分、交换,均建有一套相应的制度及运作程序。
4、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
支付结算的优点是能够保证结算资金的安全;减少现金流通量,节约社会流通费用;缩短结算过程,加速社会资金的周转。同时,还有利于商业银行集中各单位、个人的闲散资金,稳定和扩大商业银行的信贷资金来源。
二、支付结算的原则与纪律 1. 支付结算的原则
支付结算原则,是指单位、个人和商业银行在办理支付结算时,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
办理支付结算的收付款双方及各自的开户银行,必须共同遵守合同规定,履行各方职责。付款方必须履约付款,不得任意拖欠款项、无理拒付款项;收款方也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商业银行更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履行结算中介机构的责任,及时,准确地为双方收付款项,避免引起结算纠纷。
2、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
商业银行在办理支付结算业务时,必须保护客户对其存款的所有权和使用权。银行只能根据付款人的委托,为其代理存款货币的支付;根据有关经济合同或协议,为收款人代理账户款项的收存。同时,商业银行必须依法为单位、个人的存款保密,除国家法律规定和国务院授权银行监督项目外,其他部门委托监督的款项,银行不予受理,也不得代理任何单位查询、扣款,不得停止单位、个人对存款的正常支付。
3、银行不垫款
银行在办理支付结算业务时处于中介地位,只接受客户的委托,向客户提供支付结算服务,为客户进行资金在账户之间的划转,而不承担垫付款项的责任。因此,商业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坚持“先付后收,收妥抵用”;各单位、个人支用款项时,应限制在银行存款账户的余额内。
2. 支付结算的纪律
(1)单位及个人应严格执行“四不准”的纪律。
①不准出租、出借账户;
②不准填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
③不准套用银行信用;
④不准无理拒绝付款。
(2)银行应严格执行“十不准”的纪律。银行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办理业务,是维护正常结算秩序的重要环节。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应严格执行结算纪律。
支付结算纪律的“十不准”:
①不准以任何理由压票、任意退票、截留挪用客户和他行资金;
②不准无理拒绝支付应由银行支付的票据款项;
③不准受理无理拒付,不扣少扣滞纳金;
④不准违章签发、承兑、贴现票据,套取银行资金;
⑤不准签发空头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办理空头汇款;
⑥不准在支付结算制度之外规定附加条件,影响汇路畅通;
⑦不准违反规定为单位和个人开立账户;
⑧不准拒绝受理、代理他行正常结算业务;
⑨不准放弃对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违反结算纪律的制裁;
⑩不准逃避向人民银行转汇大额汇划款项。
3. 支付结算责任
结算当事人包括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保证人、持票人、付款人、收款人、银行和邮电部门等等。凡是未按票据法的规定处理,而影响他人利益的当事人,均应视情况不同,分别承担票据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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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7-0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