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
第三章人寿保险
【学习要点】
1
2
4
3
人寿保险的概述
保障型寿险产品
投资连结保险
分红保险
5
万能寿险
第一节人寿保险概述
一、人寿保险的概念
定义
基本内容
以被保险人的生命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的死亡或生存作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业务。
投保人向保险人缴纳一定数量的保险费,当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死亡或生存到保险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给付死亡保险金或期满生存保险金。
保险标的:人的生命。故又称为生命保险。
第三章人寿保险
保险事故
生存
(生命得以延续的状态)
死亡
(与生存相对的一种状态)
宣告死亡
自然死亡
自然死亡:即生理死亡,人的生命的结束,是生理机能的绝对终止。
注意:
医学上有公认的死亡标准和确切的鉴定的死亡时间。
宣告死亡:法院依法对失踪人的死亡推定。
和自然死亡一样,一经宣告死亡,失踪人即丧失了法律上的人格,其民事权利能力终止,婚姻关系随之消失,遗嘱发生效力,财产继承开始,抚恤金及人身保险金的领取随之发生。
宣告死亡毕竟不同于自然死亡,它是一种推定,被宣告死亡的人有重新出现的可能性。
第三章人寿保险
我国对宣告死亡规定了严格条件:
被宣告人必须下落不明。
上述状态要持续一定期限,下落不明满4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
需经有关利害人的申请。
经人民法院宣告。
第三章人寿保险
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程序:
第一步,人民法院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
①公告期为一年。
②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经有关机构证明该公
民不可能生存的,公告期为三个月。
第二步,人民法院做出宣告死亡的判决或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判决宣告之日期为被宣告人死亡的日期。
宣告死亡成立的后果:
宣告死亡后原有的法律关系消失,新的法律关系产生。
第三章人寿保险
我国《保险法》关于投保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规定:
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09《保险法》的新规定。
第三章人寿保险
第9次 人寿保险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