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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产品清关资料(一般贸易,危险品)
第一篇:进口产品清关资料(一般贸易,危险品)
普通需交单据:
(需注有合同号)
(箱单上需有毛重,净重,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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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退单:对明显不符合海关统计、征税、监管等有关业务要求且又不构成伪报瞒报的报关单电子数据,予以退单处理,并向申报人发出注明退单原因的通知或回执。申报人应根据有关退单原因,作出修改后,重新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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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起:在审核过程中,审单关员认为有必要与申报人或有关部门联系,以了解或确定报关单数据有关内容的,可采用报关单挂起的措施,并向申报人发出“与海关联系”或“待海关通知”的通知或回执。申报人在收到“与海关联系”的通知或回执时应根据通知或回执中的联系电话,及时与通关管理处审单中心取得联系,说明有关情况或按通关管理处审单中心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在收到“待海关通知”的通知或回执时,则静待进一步的审核通知。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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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入境报检
入境货物报检时,报检人提供外贸合同、发票、提单、装箱单以及入境货物通知单等单证;实施安全质量许可、卫生检疫注册和CCC强制性认证的应提交有关证明文件复印件,并在报检单上注名文件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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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报检入境货物品质检验的,还应提供国外品质证书或质量保证书、产品使用说明及有关标准和技术资料;凭样成交的,须加附成交样品。
(2)
申请残损鉴定的,还应提供理货残损单、铁路商务记录、空运事故记录或海事报告等证明货损情况的有关单证。
(3)
申请重(数)量鉴定的还应提供重量明细单,理货清单等。
(4)
入境货物经收、用货部门验收或其他单位检验的,应随附有关验收记录、重量明细单或检验结果报告单等。
(5)
入境废旧物品,应提供国家环保部门签发的《进口废物批准证书》、企业废物利用风险报告书、经国家质检总局认可的检验机构签发的装运前检验合格证书等。
(6)入境旧机电产品,除提供《免装运前/装运前预检验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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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列入规定目录的,应提供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外经贸部签发并注明为旧品的《机电产品进口证明》、《机电产品进口登记表》、《进口许可证》。
(7)入境化妆品、预包装食品,需提供由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标签审核证书》。
(8)
入境的保健食品,应提供卫生主管部门(卫生部)核发的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
(9)入境动植物及其产品,应加附输出国或地区的官方检疫证书、产地证书;须办理进口审批手续的,还必须提供必要的检疫审批单、接种证明等。
(10)入境货物使用木质包装的必须经过热处理或熏蒸,需提供出口商或进口商的《木质包装申明》;未使用木质包装的,提供由出口商出具的“无木质包装声明”。
(10)入境尸体、棺柩、骸骨的报检,报检人应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供:
①死亡者护照或海员证及其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②死亡者证明书一份;
③死亡医学证明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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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当地政府出具的有关证明一份。
(12)入境特殊物品的报检。
特殊物品包括微生物、人体组织、器官、血液及其制品
、生物制品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指
定的其它须特别审
批的物品。对入境特殊物品的报检,报检人应根据不同货物种类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供相应资料、证明或证书。
①微生物:菌、毒株的学名、株名、来源、特性、用途、批号、数量及国家级鉴定书。②人体组织、器官:凡用于人体移植的,须出示有关捐献者的健康状况和无传染病(包括爱滋病检验阴性)的证明。
③血液及其制品:提供用途及实验室检验证书。
④生物制品:应提供该制品的成分、生产工艺、使用说明、批号、有效期及检验证明。入境报检时注意事项
(1)列入《实施质量许可制度的进口商品目录》内的货物,必须取得国家检验检疫部门颁发的质量许可证并加贴“安全标志”方可申请报检。《强制性认证商品目录》内的货物,应取得证书并加贴CCC标志。
(2)下列入境货物需经国家检验检疫机关审批后方可报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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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来自疫区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
B、国家禁止进境物的特许审批的检疫物;
C、进境后不在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管辖范围内进行加工、使用、销售的,或者仅由入境口岸动植物检疫机构进行现场检疫和外包装消毒后,再运往目的地口岸检验检疫机构进行进一步检疫监管的动物、动物产品;
D、进境猪的产品等。
(3)已实施装运前检验的入境货物到达口岸后,仍然要按有关规定进行检验,以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的检验结构为最终结果。对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货物,按规定办理对外索赔。入境报检流程如下:
制报关单→非法检的先发送报关数据等收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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