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上诉状实例
行政上诉状实例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吴xx,男,1xxx年x月10日生,汉族,个体户,住xx县,公民身份号码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王xx,女,1xxx年x月1日生,汉族,个
上述二个事实证据可以充分证明: xxx3年1月30日,俩被上诉人再次对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时,明显超过了《行政诉讼法》第3x条所规定的三个月的起诉期限。所以,二审法院应当撤销一审判决,驳回俩被上诉人的起诉。
四、一审判决认定的部分事实特别是判决理由所陈述的事实和得出的结论要么没有相应的证据证明,要么就没有法律依据。以下对一审认定的事实和判决的理由进行逐一反驳:
1、认定“永房权证xxx1字第0021x号《房屋所有权证》”(下称第0021x号房权证)所登记的“1层x房屋”(见一审判决书第10页倒数第3行),没有证据。因此而认定“被告的行为具有违法性”,是错误的
“1层x房屋”,是店面(在房屋权属证书的平面图中标示为1层3)后边的阁楼、卫生间和二个杂物间的建筑面积之和(阁楼在卫生间和杂物间的上方,阁楼下方有一个卫生间和二个杂物间,面积各占三平方左右;1层x房屋的结构如图所示 ),不是单独指杂物间。“1层x房屋”是整个店面分割开来的功能性的房屋,是店面的有机组成部分;“1层x房屋”、卫生间和阁楼的层高,它的层高与店面的层高是完全相同的。显然“1层x房屋”();因此,一审被告对“1层x房屋”进行产权登记并不违反“”的相关规定。因此,,均不影响一审被告对“1层x房屋”进行产权登记。何况,,。
2、一审法院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程序违法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根据一审被告于xxx2年4月为第三人胡xx办理初次房层产权登记时有效的《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公告”程序只“适用于登记机关认为有必要进行公告的登记”,所以一审判决以一审被告在给胡xx办证时未进行公告“属于程序违法”,缺乏法律依据。同时,本案不属于讼争房屋的工程质量纠纷,第三人胡xx办理初次房屋产权登记时未提供“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不影响本案中任何当事人所主张的各项权利;因此,这一瑕疵不足以构成程序违法。
3、一审判决认定“1层x房屋”登记的权属来源不明,明显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在杨xx、赖xx、胡xx三方共同签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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