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工作人员考勤请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队伍管理,严肃工作纪律,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办所有工作人员。
第三条工作人员应自觉执行考勤请假制度,遵守机关上下班作息时间,认真履行职责,不得擅离岗位。如需请假的,应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四条会议和外出请假
(一)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要求参加各类会议,不得无故缺席、迟到早退,不得随意安排其他人员代会,因特殊情形不能参会的,应按规定程序请假。
(二)工作人员因出差、学习、出国(境)等外出的,应按规定程序请假。
(三)工作人员在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出省的,应按规定程序报告。
第五条年休假
各科室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职工带薪年休假的有关规定,在确保工作任务完成的前提下,科学统筹安排好本科室工作人员休假。
(一)工作人员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可享受年休假:
,年休假5天;
,年休假10天;
,年休假15天。
(二)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年休假:
,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三)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上述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四)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五)“连续工作”的时间按工作年限计算。工作年限是根据国家和省工龄政策有关规定,可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实际工作时间。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后,从下月起享受相关的年休假天数。
第六条病假和事假
(一)工作人员因患病或受伤必须脱离工作岗位进行治疗和休养的,可以请病假。请病假时,需同时提供医疗单位的医生建议休息证明书、病历或住院单,如急诊应在事后尽快补办请假手续。
(二)工作人员一般应在年休假期间处理个人事务,当年休满年休假假期后,才能请事假。
第七条产假、护理假和妊娠假
(一)产假。女工作人员生育享受98天产假(含产前假15天)加30天的奖励假,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二)护理假。配偶生育时,男工作人员享受15天护理假。
(三)妊娠假。女工作人员怀孕未满3个月流产的,产后假20-30天;怀孕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产后假50天;7个月以上早产或者超期分娩的,按照正常分娩对待。
第八条探亲假
工作满1年的工作人员,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但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一)探望配偶
,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30天。
,婚后在国外学习期限1年以上的,其配偶可申请出国探亲假,假期一般
3个月。
(二)探望父母
,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如因工作需要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45天。
,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
(三)其他规定
,应以父母定居处(户口所在处)为准。
,期满转正后,上半年转正的当年享受探亲待遇,下半年转正的下年度享受。
,不再享受探亲待遇。
,工作人员在探望配偶时,即可同时探望其父母,不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
,符合探亲条件的,当年不能享受探亲假,自下年度起比照未婚职工享受探亲待遇。
、访问学者、自费出国留学人员在国内的配偶,不享受出国探亲待遇。
,探亲假期间结婚、或遇有丧假,不再另给假期。
第九条婚假和丧假
(一)工作人员到达法定年龄结婚,婚假假期3天。
(二)工作人员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及岳父母或公婆死亡时,可给予1-3天的假期料理丧事,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视情给予路程假。
第十条假期计算
(一)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和探亲假、产假、护理假、妊娠假、婚假、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二)病假、事假、探亲假、产假、护理假、妊娠假、婚假、丧假均包括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
第十一条请假程序
(一)工作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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